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日,李某于包头市青山区某超市购买古田银耳一包,消费18.9元。购买后正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银耳中文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18个月”,包装袋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随后,李某携过期古田银耳向某超市主张其消售过期食品,要求某超市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便来到包头市青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经过及对本纠纷的诉求。李某表示,2022年2月某日,其在某超市购买古田银耳一包,花费18.9元,该银耳的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即2021年10月23日到期,现属于过期食品,某超市销售过期的古田银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某超市退还购买古田银耳的本金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18.9元。某超市表示,由于超市理货员疏忽大意可能导致过期食品上架,但不存在故意,另外,该古田银耳属于干货类食品,超过保质期也不影响食用,如果消费者确要退货,超市可进行退换货,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李某所持银耳是否为本超市所售还存在质疑。双方争执不休,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认为本案首先应核实李某购买的银耳是否为某超市所售。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向李某解释,如果其是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在与某超市协商解决时除了携带过期食品外,还要记着带上结账时的购物小票。如果丢失了在某超市购物的小票,则要将食品包装袋上的价格条码保留好,以条码为依据,通过条码查询购物记录。另外,如果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还应保留好在医院检查和治疗期间的诊断说明书、医药治疗费明细、住院病历,以及误工证明、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等资料。李某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恍然大悟,表示银耳确实是在某超市购买,购物小票可以证明,但需要在家里找到后再进行答复。 次日,李某持购物小票要求调委会继续给予调解,表示一定要与某超市讨要一个说法。在事实证据面前,某超市不做辩解,但认为李某要求赔偿金额不合理,不同意进行赔偿。对此,调解员对某超市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威胁。某超市作为食品的经营者,除自身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某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知晓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某超市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接下来,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消费者李某可以向经营者某超市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某超市作为出售食品的销售者,应认识到所出售的食品已经过期,应及时更换过期食品,保障消费者权益,不能以工作人员疏忽、食品过期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理由而拒绝赔偿。 调解员结合本案实际,通过法、理、情耐心的说理分析,并告知双方相似案例诉讼结果和判罚案例,某超市最终向李某表示道歉,并承认超市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上确有过错,但希望李某能降低赔偿要求。调解员也建议李某看在超市道歉态度诚恳,过期银耳尚未食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礼让一步,提出相对可接受的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的调解,李某最终表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要求超市退换商品并承担其部分往返打车费用和误时误工费用共计230余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超市退货并向李某再次赔礼道歉,同时承担赔偿费用230元。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超市赔偿李某金额230元,某超市负责人向李某赔礼道歉。 2.李某接受道歉并退还货品,双方对此纠纷一次性解决。 3.某超市表示剩余过期商品已经下架,超市近期将进行货品质量排查整顿活动,确保商品质量,给周边居民带来更好的服务。 事后,经调委会回访,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在本纠纷中,调解员遵守调解原则,坚持依法调解,在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及劝导说服下,使该消费纠纷得以成功化解。为确保调解案件的成功率,调解员详细了解案情,挖掘案件细节,明晰利益焦点,做到心中有数。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做好法理情结合,通过以法引导、以情感化、以理说服、以法宣讲,疏解双方“心结”,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双方坐下来沟通,面对面商量,待双方达成协议后,积极督促协议落实,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零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