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丧失教师资格处罚决定看教师队伍管理底线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7月,某小学教师郭某瑞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为杨某丽、曾某丽、陈某红办理三本虚假《江西省居住证》,并代为办理小孩入学手续,非法获利人民币8558元。2020年8月,章贡区法院判处郭某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7日,章贡区教育体育局向郭某瑞下达《章贡区丧失教师资格证书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章贡区教体局在收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702刑初230号)后,经局务会讨论研究,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郭某瑞依法作出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决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局办公室收缴处罚,并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8月12日,郭某瑞递交《申辩书》,章贡区教体局在听取当事人合理申辩后,经咨询法律顾问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2021年9月7日,章贡区教育体育局向郭某瑞下达《章贡区丧失教师资格证书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表示服从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适用《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典型案件。 (一)郭某瑞犯罪事实确凿,法律依据明确。 郭某瑞于2019年3月至7月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章贡区法院判处郭某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的规定。依法对郭某瑞做出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并没收其教师资格证。 (二)对郭某瑞的处罚关乎教师队伍管理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人民教师,更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郭某瑞身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获取利益,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声誉,给教育系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舆论压力。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大对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设置教师行为底线,才能还校园一片净土。 (三)郭某瑞的行为触及教师管理底线,应当予以处罚 郭某瑞借助职务之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获取利益,帮助未取得资格的学生入学,侵害了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2021年8月12日,郭某瑞递交《申辩书》,表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缓刑期满该教师不算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恳请暂缓丧失教师资格”。经咨询律师和司法部门意见,缓刑只是执法手段,具体以判决书判处的处罚方式为准,仍然适用于《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从本案来看,(1)郭某瑞达到责任年龄。本案中郭某瑞为成年人,依法属于完全责任能力的年龄;(2)郭某瑞有故意的过错。经调查,郭某瑞精神智力正常,具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清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进行买卖,达到获利目的,将造成严重后果;(3)本案影响较重。郭某瑞作为教师队伍的一员,对他的处罚对捍卫教师管理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是法律的净土,管理好教师队伍,对祖国的下一代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郭某瑞应当予以处罚。章贡区教体局依法对郭某瑞做出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并没收其教师资格证。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积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取得了法治宣传教育良好实际效果,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柔性执法,寓普法于执法过程中。从立案、讨论研究、下达告知书、听取申辩、咨询司法部门、下达决定书一系列过程中,章贡区教体局通过微信、电话、面对面等方式积极联系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件传阅至当事人,在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后,向局法律顾问送达《关于协助做好法律审查的函》。在法律顾问反馈《律师审查意见书》后,第一时间转达当事人。整个过程体现柔性执法,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 二是以案说法,发挥了“谁执法谁普法”机制的作用。案件查处后,区教体局第一时间对教育系统教职工进行普法教育,进行以案释法,强化了教职工对《教师法》的学习认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加强对教师管理的底线思维,引导教职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教师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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