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6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后宋某经浙江省金华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其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宋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2016年7月25日,宋某到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宋某家中有70多岁的母亲刘某、妻子郑某、儿子小宋。宋某上过小学,但中途辍学,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在此次判刑之前宋某与妻子刘某一同在外种植苗木(兰溪市附近),母亲刘某一直居住在老家,儿子小宋早年外出务工误入传销组织行踪不明。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因宋某妻子刘某长期居住在兰溪,由其母亲刘某担任宋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护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后,与他进行了入矫谈话,了解了他家庭的基本情况。宋某小学辍学,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妻子在外务农,母亲年龄较大,其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全靠血液透析维持,犯罪前靠外出种苗为生,犯罪后由于日常活动区域范围受到限制,不得随意外出,丧失了部分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了解到此情况后,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以前在兰溪主要是以盆景为主,鉴于金华本市区多肉植物种植技术更为广泛,司法所积极为宋某联系到相关产业基地,进行多肉植物培育技术学习,希望通过劳动技能的学习,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能为他的家庭创造更多收入来源的可能性,以免他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次去宋某家走访的时候,见宋某家房屋外立面装修还可以,不似宋某本人所说的那般家境拮据,可进屋之后看见屋内灯光昏暗,墙上只抹了石灰粉,没有多余的装饰之物,与房屋外立面形成鲜明对比。后通过与宋某及其母亲刘某交谈之后才知道宋某早年家庭经济状况不错,并造了新房子,后因劳累过度身体感到不适,去医院检查才发现自己得了尿毒症,此后家中绝大多数钱都用在了自己看病治疗上。在了解到宋某的家庭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向宋某所在村村干部处了解与之相关的情况,村干部的反映是宋某人不错,本来日子过得也挺不错,后来儿子久不归家,而自己又得了尿毒症,整个状态一下子松懈下来,有点破罐子破摔的感觉。在了解宋某的经历后,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宋某进行劝导和教育,另一方面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对其开展临时救助,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000元。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宋某的病情和家庭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司法所在走访时宽严并济,使宋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治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考虑到宋某患有尿毒症,需要隔三差五去医院血液透析家中只有妻子一人有稳定收入来源,并且家中还有老母亲需要赡养,家庭经济负担很重,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针对宋福根这种特殊的情况矫正小组积极通过社会组织、企业招聘等多种渠道,给其介绍较为轻松的工作,贴补家用。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宋某因其文化程度低,导致其法治观念不强、法律素养及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入矫初期不能接受判罚的事实,认为自己以前也酒后驾车,从未出过交通事故,为什么这次就要被判刑,觉得是自己运气不好,且这次就是为了去亲戚家借钱看病治疗才醉酒驾驶被查获,最后所上交的罚金比自己借来的金额还要多,情感上觉得难以接受。大部分人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概念、内容、目的、意义和作用,宋某也不例外,入矫宣告的时候听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宋某只觉得条条框框太多,觉得以后的生活十分的难熬,产生了一定的抵触心理,又因其患有尿毒症这类较难治愈的疾病,导致其有些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的个别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及时的疏导与劝解,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健康向上的心态。同时针对其儿子行踪不明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多方打听,后发现其儿子因非法拘禁罪被关押在福建省三明市某监狱,司法所也第一时间告知了宋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宋某在矫期间情绪稳定、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是矫正工作中比较突出的案例,他身上集中了矫正监管中的几大典型难题:由于身患重病暂予监外执行,身体原因导致抵触司法所监管;在矫时间短,矫正期限三个月,工作开展起来不易有效果;家庭关系较复杂,不利于宋某的安心矫正。 针对宋某的这种情况,司法所在实际监管中坚持“严格监管与人性帮扶”相结合,综合分析其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和身体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周边资源,包括发动村(居)工作站、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协调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从其实际困难和问题出发,帮助其缓解经济上的压力。通过和风细雨似的走访谈话,真诚关心着他的日常生活,从而化解了宋某心中的消极情绪和自暴自弃的生活态度,使之能够面对自身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尝试新的就业机会,从而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宋某的案例充分说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坚持监管教育帮扶并重,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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