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关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回族,宁陵县城关镇人, 2008年2月19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08年4月3日被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1年2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107年2月,该犯无明显诱因出现乏力、低热、全身出血点,血细胞减少。2017年2月20日该犯被转入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凝血功能障碍,同时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及时将该犯病情告知其家属,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驻狱检察机构。该犯妻子遂即提出申请为其办理保外就医。根据该犯病情河南省第二监狱决定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委托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并提请驻狱检察机构同步监督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关某某原系宁陵县城关镇东街村支部书记,为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以其家族及姻亲为主要范围,逐渐形成了以关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对宁陵至郑州的客运线路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鉴于罪犯关某某属于涉黑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2014〕5号文件和《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政法〔2010〕28号)中“从严掌握对黑恶犯罪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的有关要求,监狱认为对其保外就医后的社会危险性的把握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成为本案的关键。为此,监狱在决定提请前先向熟悉情况的原办案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并委托居住地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二监狱派人到该犯原办案机关,书面向宁陵县公安局和商丘市公安局打黑办征求意见。原办案机关经过研究,出具意见:同意对关某某按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委托宁陵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宁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走访调查其原居住地,2月2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罪犯关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17年2月27日,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犯的病情鉴定为:急性B型淋巴细胞白血病,并告病危。 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关某某在监狱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狱纪,服刑期间共获监狱表扬11次,监狱记功5次,3次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并被减刑2次,狱内表现较好;余刑较短(5个月);所患疾病较重,出现凝血功能障碍,随时有生命危险;保证人为其妻子,有固定收入,符合保证资格;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情况,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 2017年2月27日,罪犯关某某所在的九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关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根据原办案机关意见、司法部门评估意见和医学鉴定书等相关材料,认为罪犯关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严重血液系统疾病”第3项“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一致同意对罪犯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九监区监区长办公审核同意对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关某某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同意对罪犯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关某某暂予提请监外执行的评审。由于该犯病危,因此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根据要求可以不公示,但要在批准后公告。评审后,监狱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经检察,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南省第二监狱在办理该犯案件中,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同意按规定办理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后,于2017年2月28日书面(附相关材料)向河南省公安厅打黑办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同时抄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3月2日河南省公安厅打黑办书面回复同意办理。3月3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河南省第二监狱将批准结果在监狱公示栏中公告,派专人将罪犯关某某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移交到宁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