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2007年2月15日被送入海南省海口监狱九监区服刑。服刑期间被减刑四次,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1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九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徐某某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曾获得四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另外,罪犯徐某某2015年4月因反复咳嗽咳血被送海南省司法医院治疗,海南省司法医院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为肺癌、骨转移。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但其居住地的澄迈县司法局因家庭条件所处环境不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同意接受徐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条规定,罪犯徐某某身患严重疾病,其最后一次减刑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属于减刑时从宽掌握情形。建议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供的住院病历和病情诊断书属实,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监区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呈报减刑幅度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徐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徐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