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叶某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2019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2019年10月11日,叶某某到泰州市高港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对叶某某的心理特征、个性偏好、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帮助其剖析犯罪根源,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接受矫正态度;二是指导家属给予其亲情关怀,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三是动员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给予其支持和帮助。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以来,司法所定期组织叶某某学习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经常参加道德讲堂、算好“经济、自由、亲情”账等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道德法治专题教育,引导其养成遵章守纪的行为习惯;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和个人生活情况,通过交流谈心、教育引导,鼓励其早日修复社会关系,重新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叶某某参加文明城市创建、道路环境整理、敬老院服务等公益活动,使其感受到帮助他人得到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增强了叶某某参加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其逐渐走出心理阴影。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入矫初期,高港区司法局邀请泰州市心理协会专业心理辅导老师对叶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阴影,正确面对生活。同时,开展亲情帮教活动,引导叶某某亲属对其关心、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分工合作,积极开展教育帮扶。社区民调主任、网格员定期对叶某某进行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其开展电话汇报和撰写思想汇报;叶某某的家属积极支持司法所工作,协助司法所做好监督、帮助工作,鼓励叶某某多为社会做贡献,以实际行动弥补所犯错误的影响。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邀请街道关工委、团委、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对叶某某开展谈心谈话教育活动,明确五老志愿者对其结对帮教,宣传法律知识,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道德修养。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本案中,鉴于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后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司法所在严格落实矫正措施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从思想、心理等多方面进行关怀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修复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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