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李某家属与某西医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男,69岁。2020年10月某日,因发烧不适到某西医诊所进行就诊(李某患有过敏性哮喘多年,一直在此诊所治疗)。经医生现场对李某进行体查:血压正常,双肺满布哮鸣音,桶状胸,体温37.8℃,心脏听诊多发早搏。医生检查后开药并嘱其回家按时服药休养。李某遵医嘱于2020年10月某日上午11点30分服用一粒退烧药(后查证为安乃近),服药约10分钟后,出现干呕、大汗、并伴哮喘发作。家属立即将李某送至达拉特旗某医院后出现心脏骤停,自主呼吸和意识全无,已进入深昏迷状态。经某医院急诊医生抢救后恢复自主心跳,后转入ICU继续治疗。 患方家属认为,李某现有症状是服用了某诊所医生没有按药品使用规范开具的药物所致。李某服食安乃近后出现哮喘发作而出现心脏呼吸骤停,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诊所认为诊疗措施得当规范,李某现在所处的状况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因此引发纠纷,随即来到达拉特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查了解案发的经过和事情的发展状况后,得知双方当事人对服用安乃近是否可能会诱发哮喘发作存在较大争议。结合案情实际,调解员随即提出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双方责任的建议,从而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一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接下来,调解员收集梳理了申请鉴定材料,提交至鄂尔多斯市某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本医案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因补偿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因患者还未出院,后续医疗费一项无法估算,同时患方子女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回来,面对面调解显然对患方造成很大困扰,医调委了解到实际情况后,决定采取网上视频远程调解的方案进行调解。调解中全程采用电话、微信视频背靠背单线联系的调解方法,未给医患双方直接见面的机会,从而避免了双方的对立冲突。首先,调解员根据鉴定结果,本着公开、公平、公信的原则与诊所进行了沟通。调解员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诊所负有不可推脱的次要责任,不仅对患者身体造成很大的损伤,而且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给予其身体和精神上相应补偿和抚慰。经过调解员耐心说服教育,诊所最终表示在合理范围内同意给予赔偿。 明确了诊所一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充分站在医患双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表示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李某后续医疗费的多少取决于患者家属签署放弃治疗的时间,作为子女都想着要尽一些孝道,所以多方考虑给出3个月的后续治疗作为参考。同时,调解员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纷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在医调委的不断努力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测算后,调解员提出实际赔偿金额约42万元的意见。

【调解结果】

2020年10月某日,双方在达拉特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诊所同意于本次协议生效后6个工作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5万元; 2.李某家属承诺本次纠纷为一次日性终结,今后不会再向医方提出任何要求。 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至此,一场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矛盾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员在开展本案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做到了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调解。人民调解虽然属于诉讼外的一种调解,但必须坚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案中,调解员首先依据法规,给予李某人身损害的确定,这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二是合情合理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大多具有可调解、可化解的性质。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针对其心理特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曲直,促进矛盾的化解。 调解员不仅具备丰富的生活和工作经验,而且敢于创新,采用网络连线进行线上调解,能够熟练运用沟通技巧和能力,帮助当事人化解心结,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