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某镇某村李某某与张某某、某村委会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某日,李某某因翻塘,造成鱼塘内养殖的鱼虾死亡,经济损失达20万元,李某某认为,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村委会同意张某某私拉乱接用电,致其鱼塘吹氧棒不能正常运转所致,遂要求张某某、某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因张某某和某村委会不同意李某某的请求,双方发生矛盾,请求所在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处。

【调解过程】

从2013年李某某因翻塘造成鱼塘损失至2016年6月间,矛盾三方就调解事项先后经过某村派出所等专职调解员调解近4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此间,李某某经常招集亲友去村委会、镇政府闹事,影响村、镇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当时参与调解的村、镇干部为此纠纷调解进度及所遇困难均无可奈何,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党委领导汇报,请求党委派人处理,党委相关领导便把调处李某某与张某某、某村委会之间赔偿损失的纠纷交给调委会处理。司法所接到任务后,立即组织人员去村里调查、同时查找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在调查真相后,调解人员通知当事三方参与调解。首先解决稳定问题,控制李某某家人干扰村、镇两级正常办公的行为。二是背对背的做张某某、某村委会的工作,指出二方因过错造成客观损害的事实。同时做李某某的工作,严肃向其说明其在纠纷发生过程中的责任:一是鱼塘出现问题时,作为塘主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鱼塘缺氧问题;二是其承包鱼塘饲养鱼虾缺少相应的经验,鱼塘放养太厚;三是张某某家养鱼用电曾经争取过李某某及其他两家的意见,而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见,直至鱼塘出事,才找张某某要求赔偿,指明李某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2016年7月到2019年3月期间,调委会组织调解共二十余次,在进行多次调解后,还招集镇相关部门负责人、村里有一定权威的村民参与评判,在三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事实和观点后,由参加评判的人员拿出评判意见。按照评判意见,调委会工作人员又经过近二年的时间,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讲解法律和不懈努力,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的权利。 2、某村委会为了关心和爱护本村村民,减少李某某家因鱼塘翻塘而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无过错责任。 3、根据村支两委会研究的意见,村委会同意李某某用原宅基地并把老房拆除后在村北新规划的小区内置换一块宅基地使用(该块宅基地不在某村南面的规划小区,所划拔的宅基地面积按村委会规定的规划执行)。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李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某村委会和其他个人赔偿其因鱼塘翻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本协议经村委会盖章、李某某个人签字后镇调委会盖章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迅速介入,稳定家属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是多方联动,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及时讲本案案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了各方碰头会研究处理方案,使调解员有了初步的调解思路。 三是法理结合,调解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对当事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及大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促成了此次事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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