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因受贿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О一一2011年一1月二十一21日以(2010)济刑二初字第29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1年2月16日到山东省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在2016年度10月1日批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监区包组警察经摸底,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超过1一年6六个月,奖励有记功1次、专项表扬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嘉奖1次,且赃款已经全部退缴,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提出了拟提请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的建议。后经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报省局批准,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呈报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在案件开庭审理中,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冻结在案的青岛市香港东路83号荣美御园15号房产一套,由检察机关予以拍卖。”而该犯自述:“在执行过程中,该犯家人通过上缴赃款的方式对执行方式进行了变更,未对房产进行拍卖。”由于该犯自述退赃方式与案卷记载的退赃方式存在区别,法院休庭,要求监狱对证据进行核实。 为保证证据真实、准确,山东省监狱立即派警察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就该犯的退赃方式进行核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取、查询该犯的侦办案卷,出具了《关于刘某某退缴赃款情况的证明》,证明在对该犯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对执行方式进行了变更,由刘某某家人上缴赃款人民币4841775.40元,依法解除冻结的青岛市香港东路83号荣美御园15号房产。刘某某受贿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通过调查核实,书面证据和罪犯自述相互印证,补强了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确保了执法的公正、严谨。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1刑更第56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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