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介绍,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期间,沈某与其妻子蒋某因夫妻问题发生矛盾,沈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蒋某,致蒋某死亡。后又采用分尸、剔肉、水煮、火烤等方式将蒋某尸体分解并在安徽多地抛扔。为查明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安局机关现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作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 被鉴定人沈某由民警陪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仪表整,五官端正,表情忧愁,检查欠合作,有掩饰和回避,对部分提问不愿回答,称“我不想讲这个,换一个话题”。检查过程注意力集中,反应一般,智能正常,语言理解和表达无障碍,答问切题,思维有序,所述内容符合逻辑,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与其当下处境相吻合,说到伤心处流泪。未见自语自笑等异常举止。承认犯罪行为,但为自己辩解,强调是对方的过错,不知道自己哪里做的不好,对自己的家庭暴力则闭口不谈。 自述个人一般情况:老家山东,从小在溧阳长大,初中文化。父母在这边做小生意,2007年父亲去世,就接管家里的生意。近2年想多赚钱,自己单独再开个店。称结婚两次,二十几岁时候第一次结婚,2年多离婚的,对离婚原因,“当时他们家招女婿,我不同意就分手了。”第二次婚姻(指蒋某),通过网络认识的,溧阳当地人,她也是离婚的,她有一个儿子,2018年12月14日领证的。问其与受害人关系:开店的时候就有矛盾的,她作风不好。第一次通过手机偶然发现的,有人发信息给她,被我看到了,我很气愤。过了不久,她自己承认了,跟很多人发生过关系,十个不止,婚前、婚后都有,有的是以前认识的,有的新认识的,通过网络。问:除了手机里面的信息,还有其他证据吗?答:没有。问:你是不是太多疑了?答:照片我看到了,发的信息我也看到了。问:她对你感情如何?答:感觉还行吧,对儿子也可以……现在的儿子有可能不是我的,她自己都不确定。 对妻子被打至死的具体过程不愿细说,问其讯问笔录中所讲内容是否真实,答:“都是真的”。问:你怎么打死她的?答:我真不知道,她捂着胸口,睡在那里了。问:你当时是想打死她还是失手?答:我要是打死她,我儿子怎么办。问:什么时候发现她不行了?答:我离开了,不知道多久才回家去的,发现她不行了。问:你当时怎么做的?答:(不语)。问:你为什么分尸?答:我不想说这个……问:后来有没有为这个事情后悔?答:(点头)。问:平时做事情冲动吗?答:没有。跟别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但不多。问:这个事情怎么处理?答:该承担就承担。问:你知道犯了什么罪?答:知道,杀人。问:有理由为自己减轻罪行?答:没有。问:说你是故意杀人你认吗?答:认的。问:家里人、亲戚朋友知道你老婆作风不好的事情吗?答:应该不知道。问:周围人有没有跟你讲过你老婆作风不好?答:没有。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使用标准《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根据送检材料、知情人反映的情况,结合本次精神检查,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沈某,男,37岁,初中文化,曾在河南一武校学习3年。无严重躯体疾病,无精神疾病史。一直从事个体经营,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2)对于被鉴定人的性格特征,被鉴定人家人反映,“沈某脾气性格挺好的,从来不跟外人吵架,对人还好的。”“脾气有点急的,我们家里人脾气都有点急的,沈某性格比较外向的,说话声音也大,我们家沈某是老大,一般都听他的,我们兄弟之间也没矛盾……”在其家人眼里,沈某为人处世无特殊,无暴力倾向及精神异常。而被鉴定人两任前妻均认为,被鉴定人性格很极端,敏感多疑,猜疑心重,行为冲动,动不动就要上吊、喝农药,有严重暴力倾向,不好好上班,总想一步登天,赚大钱。从作案过程及言行举止可以看出,被鉴定人自我中心,敏感多疑,冷酷无情,冲动暴力,要面子,在家人目前一副面孔,在外人面前又是一副面孔。 (3)被鉴定人嫉妒性之强异于常人,敏感多疑,常把妻子(或女友)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寻常举动都加以想象,往出轨的方面考虑,如妻子多回娘家几次,手机里异性来电或发信息,或不当他面回信息等都怀疑其中有鬼,甚至妻子上厕所时间长了就怀疑厕所里有别的男人。尤其是对受害人妻子蒋某混乱性关系的讲述令人难以想象,其真实性现已无法确定,不排除屈打成招嫌疑。被鉴定人所讲内容有一定的现实基础,逻辑推理并不荒谬离奇,明显受到情绪影响(高度担心配偶有外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无根据地推测配偶有外遇(超常评价),并采取多种方法考验和侦察配偶来证实自己的判断(行为维护),其临床表现符合超价观念的特征,而非病理性嫉妒妄想。 (4)现场精神检查:接触交谈可,智能正常,思维有序,答问切题,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的情绪高涨或低落,案发前后的情绪反应与其当时的处境相符,其暴力行为有一定现实因素,与其个性特点有关。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有明显的掩饰和回避,避重就轻,自我保护意识较强。虽承认犯罪,但对一些敏感话题不愿细说,问其暴力行为时沉默少语,强调是对方的错,不知道自己哪些地方做得不好。 综上,被鉴定人既往无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史,智能正常,社会功能尚可,在周围人眼里没有明显精神异常现象,精神鉴定检查也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存在超价观念,但未达到妄想的程度。个性存在缺陷,敏感多疑,猜疑心重,行事极端,有严重暴力倾向,本案发生与上述性格特点有关。对照ICD-10,鉴定诊断为: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沈某有严重暴力倾向,其前两任妻子均因为遭遇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对被鉴定人感到恐惧。经过两次失败的婚姻,被鉴定人非但没有自我反省,约束自己暴力行为,反而变得更加敏感多疑,把妻子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寻常举动都按照自己的想象,往出轨方面考虑,存在明显的优势观念,但非病理性嫉妒妄想。本案中被鉴定人因对妻子蒋某的种种所谓的“出轨行为”产生强烈不满,极度气愤,多次暴力殴打致妻子蒋某死亡。案发后,被鉴定人残暴地将受害人妻子蒋某尸体进行分尸、抛尸处理。企图通过毁尸灭迹,消除罪证,达到保护自我,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表明被鉴定人对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具有常人的认知能力,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沈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沈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