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淮阴区某镇岳某与岳某乙系父子关系。2018年5月,岳某所在村征地拆迁,岳某乙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心存异议,多次阻碍拆迁的正常进行,导致岳某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治疗。岳某出院后,分别于2019年5月、2022年3月以赡养费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岳某乙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出具判决文书判决岳某乙履行赡养义务后,岳某乙未按期履行,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欲通过暴力解决问题。2022年5月某日,岳某乙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依申请受理了此纠纷,第一时间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联系法院调查了解情况,并根据案情指派经验丰富的两名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诉求。 经调查了解,岳某与妻子陈某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岳某甲、次子岳某乙,女儿岳某丙,陈某于2004年去世。建造房屋主要由岳某与妻子陈某出资,三名子女均进行了部分出资,但岳某乙出资份额最少,仅为1300元,占总额的4.3%。通过实地走访村委会,查看农房改善搬迁房屋补偿测算表,岳某家宅基地现有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为193077.2元,根据法院2021年出具的判决文书,岳某乙享有15%的份额,应得补偿28961.58元。另外,2018年岳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6320元,根据法院2019年出具的判决文书,岳某乙应支付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及自2019年6月起500元/月的赡养费。 通过对案情的调查了解,调解员确定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岳某乙的赡养义务履行问题,岳某乙因双方积怨较深,且家庭生活困难,因此不愿履行赡养义务;二是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岳某坚持拒不给付岳某乙应当享有的份额,双方僵持不下,矛盾日渐激化。调解员根据案情拟定了调解方案,与双方约定时间展开第一轮调解。 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向岳某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社会公德劝说岳某乙,主动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要为女儿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另一边,调解员向岳某指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岳某乙与岳某为案涉房屋共有人,享有15%的份额,其理应享有相应拆迁补偿款,岳某拒不将拆迁补偿款给付岳某乙,一方面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经初步协调,岳某乙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事项,支付医药费及赡养费,但提出对于房屋补偿款,要求父亲岳某为其分割15%的份额,岳某则要求岳某乙主动承认错误,再视情况而定。双方仍旧僵持不下。见此情景,调解员认为,本案除了化解矛盾外,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修复。为此,调委会对接心理服务机构,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同时邀请村干部、岳某乙尊敬的近亲长辈,共同参与调解。 第二轮调解采用了面对面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员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出子女要对父母有尊敬之心,父母要给予子女亲情和关爱,共同建设幸福之家。岳某乙长辈现场讲述了岳某乙幼年时父亲背着其到4公里以外的医院看病等故事,村干部回忆父子二人共同外出务工的故事,双方态度均有所缓和。心理咨询师借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反思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与义务中,是否存在不足。最终,岳某乙主动向父亲认错,岳某表示愿意给岳某乙改过的机会,在亲情的回温下,双方很快对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房屋补偿款总额为193077.2元,岳某自愿从自己的份额中分配一部分给岳某乙,即给付岳某乙35000元,岳某乙给付岳某医疗费及赡养费用共计20000元,最终由岳某支付给岳某乙15000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岳某乙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但不再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用,而根据岳某实际需求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3.双方不再就此事产生纠纷,日后和睦共处,长幼互亲,弘扬家庭美德。
【案例点评】
实践中,调解相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适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能够最大限度维系双方感情。调解员用心沟通,用法明理,用情弘德,最大限度地修复了家庭成员之间几近破裂的关系,依法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