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杭余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17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减刑情况:该犯于2015年9月1日、2017年8月21日经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沙河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级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七次监狱季度记功奖励,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9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2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4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