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金某家属与赵某、某包装材料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从事个体塑料造粒,与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有业务往来。2017年11月初,某包装材料厂让赵某帮忙多找些人来帮忙拉货。11月15日上午,赵某与个体运输户金某(男,殁年46岁)约定一起前往该厂拉货。至中午11时10分许,货物还有一件未能装好,装货工人已停工吃饭,金某自己一人对已装好的货物捆绑缆绳,期间一件货物突然掉下,砸中金某,致使金某受伤,赵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方肺挫伤、左侧胫腓骨骨折、盆骨骨折、肝脏挫裂伤、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等,经医院救治,金某于2017年12月9日自动出院,当日在家死亡。治疗期间金某共花费医疗费用约42万余元,此款已由金某家属支付医院。金某死亡后,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先期支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13.5万元。金某家属与赵某、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就金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数额差距过大,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无锡市惠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和赵某是否承担金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怎样承担?二是金某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接到申请后,根据案件事实,分析案件切入点,确定了两步走的调解方式。 第一步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调解员向责任方释法,让其明白从法律角度其应该承担金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数次找到某包装材料厂、赵某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开导。一开始某包装材料厂和赵某还振振有词,一个劲的说不关他们的事儿,是金某自己不小心。某包装材料厂表示他们也对于金某家庭的情况深表同情,但对于要其承担全部责任的诉求还是不能接受,其关键点在于他们认为金某是在中午吃饭的时候货物从车上倒下被砸到的,这个属于意外,只是因为当时在他们厂里,不然跟他们压根没关系,并且认为金某是赵某介绍来的,他们厂里跟金某并没有什么关系,就算要赔偿,他们家属也应该是去找赵某,调解员随后与赵某沟通,赵某认为与金某间最多也只是合作关系,介绍生意而已,并且认为这起意外是由于金某自身为将货物安装到位自我疏忽导致的,不应该由他来担责。 在分别听取了某包装材料厂和赵某的想法后,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解释:金某在答应赵某一起到某包装材料厂运货的时候,已经与该包装材料厂构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金某是在为某包装材料厂拉货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虽然当时是中午休息时间厂方未安排工作,并且货车上做了一定安全措施进行防范,但防范力度不够,未完全达到要求,所以某包装材料厂应对金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还拿出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书给某包装材料厂负责人听,使该厂负责人意识到一旦调解不成金某家属诉讼至法院的话,法院绝对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裁判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且从情理角度来说,谁都上有老下有小,金某去世后,金某家属失去了经济来源,以后的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即使从法律层面上,赵某可能不需承担责任,但是金某毕竟是赵某介绍到厂里工作的,调解员希望赵某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金某家属适当补偿。 包装材料厂负责人、赵某终于被调解员的执着精神所打动,认识到此事的利害关系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答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补偿责任。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受害方家属释法,降低其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回归到正常限度。金某家属情绪激动,甚至想要通过游行示威等非正常手段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在面对调解员的时候,反复诉说自己家中的顶梁柱倒下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打击实在太大,因此提出了高达一百二十万元经济赔偿的要求。调解员面对二三十个情绪激动的金某亲属,明白人多主意多反而不利于事情的有效解决,提出金某家属派一个代表到调委会进行调处。调解员向金某家属代表表示了依法索赔的理念,希望能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理性地商谈赔偿额度,经过多次沟通,金某家属代表意识到漫天要价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心理预期逐渐降低。 第二步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调解员在顺利完成前一步工作后,见时机成熟,便组织双方当面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首先明确了金某的家属可要求某包装材料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金某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判决。然后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所有费用进行了核算,得出了一个大致赔偿金额。调解员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从情、理两个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希望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理性的商谈赔偿额度,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一下,稍微做出一点让步,尽早将事情圆满解决,将精力投入到照顾家庭和孩子或生产经营上去。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后,当事人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赵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金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其中赵某承担20000.00元,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承担580000.00元(扣除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已支付的135000.00元,尚需支付445000.00元)。上述款项于2018年2月2日下午4时前支付清结,当事人金某家属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不得再为此向任何单位及个人主张任何诉求。

【案例点评】

此案中,首先,金某与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情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金某与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也不存在可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故金某所受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其次,金某与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金某可要求无锡市惠山区某包装材料厂承担雇主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争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到最后的各退一步,思想态度上的转变,离不开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和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本案调解员在依照法律厘清双方当事人是非曲直的前提下,运用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争议方法,圆满解决了双方当事人间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取得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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