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刘某缘于2018年09月08日晚上11点多钟,在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商城处人行道上被人用刀刺伤腹部、左上肢等处。 现因办案需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秀江派出所委托本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住院号:18018071)记载: 姓名:刘某,男,年龄:17岁,入院日期:2018-09-08 23:53分。患者诉约1小时前被人用匕首刺伤腹部及砍伤左肩部,表现为全腹疼痛难忍,伴头晕,乏力,无恶心、呕吐,无意识障碍,无呼吸困难,无腹胀,由120送入我院。 入院体格检查:T36.6°C,P:100次/分,R:22次/分,BP110/70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自主体位,平车推入病房,查体合作。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抵抗,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胸廓无畸形,未触及胸膜摩擦感,双肺呼吸音粗,无啰音。腹部检查见外科情况。脊柱四肢无畸形,活动自如。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专科检查:左下腹见长约4cm伤口,见网膜外露并出血,探及入腹腔,腹肌紧,下腹部压痛明显,反跳痛阳性,余处无压痛,肠鸣音正常。左肩部见长约8cm伤口,深达肌层。 辅助检查:2018年09月08日CT检查(CT号:CT00127959)诊断意见: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上腹部CT平扫未见异常。左中上腹部软组织挫伤。盆腔积血。 2018年09月09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修补+空肠修补+左肩部伤口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左髂窝血块堆积,盆腔积血量约800ml,腹腔总出血量约1000-1500ml,乙状结肠系膜侧肠壁见直约1.0cm破口,周围血肿包裹。距屈氏韧带80cm空肠见两处破口(贯穿性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使用本鉴定中心JXYCSJ-20180905-01量具测量被鉴定人的损伤面积及损伤长度。 2. 体格检查 2018年09月10日上午在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外一科4号床对被鉴定人刘某进行了检验,检验时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头颅五官未见畸形,双侧瞳孔等大对称,对光反射灵敏,头面部未见损伤。 颈软,正常抵抗,颈项部未见损伤。 胸廓对称,脐左侧2cm处见一长14.0cm纵形缝合口(手术切口),其缝合口的中下段外侧留置有一引流插管,内有少许血性物引出。
【分析说明】
1、据上述资料摘要及检验所见,结合基本案情,被鉴定人刘某腹部、左上肢被人用刀刺伤后,受伤当时临床检查受伤部位有创口,影像学检查盆腔内有积血,手术探查结肠有裂口,空肠有裂口(贯穿性损伤),法医检验腹部有手术切口,左上肢有创口。从其损伤部位、损伤特征及损伤程度分析,应系锐性外力作用所致。 2、被鉴定人刘某腹部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空肠全层破裂(已行肠修补手术治疗),上述损伤危及生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3、被鉴定人刘某左上肢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左上肢创口,上述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刘某腹部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空肠全层破裂(已行肠修补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被鉴定人刘某左上肢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左上肢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