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某现年84岁,育有张某甲(长女)和张某乙(次女)两名子女。2016年6月配偶去世,因年蔡某某年老体弱多病,无独立生活能力,遂要求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赡养。2019年3月,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就如何妥善赡养蔡某某发生纠纷。2019年3月中旬,各方向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该起因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该起纠纷后,随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实地走访了解纠纷情况。通过该纠纷所涉村民,以及向蔡某某、蔡某某弟弟了解到:蔡某某夫妇早年与次女张某乙夫妇(张某乙丈夫系上门女婿)共同生活,因家庭矛盾,蔡某某夫妇在外租房居住5年。在此5年间,仅张某甲经常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后蔡某某夫妇拿出存款支持张某乙建房,张某乙夫妇同意与父母共同居住。2016年,蔡某某的丈夫过世,蔡某某丧失了其丈夫退休金这一主要收入来源后,与张某乙夫妇矛盾加剧,经常被责骂。蔡某某饮食得不到保障,因病卧床吐血得不到治疗,虽然张某甲经常前来看望,但其与丈夫定居在市区,家中无法为蔡某某提供居住空间,且张某甲、张某乙姐妹二人关系恶劣,故蔡某某、蔡某某弟弟希望通过调解改善蔡某某的养老环境。由于张某乙不在家中,调解员与其丈夫沟通教育后,张某乙丈夫表示愿意劝说张某乙改日共同参加调解。 此后,蔡某某与其弟弟、张某甲、张某乙夫妇均来到某村调解室,镇、村两级调委会调解员一道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询问蔡某某两位女儿对赡养老人的意见。张某甲表示虽然自己早已出嫁,但与丈夫对赡养母亲蔡某某都愿意出一份力。张某乙夫妇则怀疑母亲蔡某某与父亲在外居住期间把收入给了张某甲,并出示自行搜集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要求母亲说明存款去向,并与母亲、张某甲发生争吵。调解员立即制止了张某乙追问,严肃申明父母依法享有财产权,老年人拥有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而成年子女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如何处分财产并非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更不是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因此,张某乙应当针对自己如何赡养母亲作出说明,而不是转移话题回避责任。 张某乙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又提出让蔡某某搬出或与姐姐张某甲共同生活。张某甲说明了自己的现实难处后,蔡某某的弟弟建议送蔡某某入住敬老院养老。调解员当场致电敬老院方面,询问得知敬老院床位紧张,待有可入住的床位后,蔡某某也希望能前往敬老院生活。 调解员征求张某甲、张某乙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让蔡某某入住敬老院。张某甲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费用。但张某乙咬定必须先将蔡某某的存款和收入全部用完后才肯出钱。调解员严肃向张某乙指出,从法律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现实讲:蔡某某辛辛苦苦把你养大成人,老来行动不便连吃饭看病都没着落,你家里经济条件不差,给母亲赡养费是法定的义务,而你一句也不讲你该怎样孝敬母亲,张口闭口还惦记着老人手里那点钱。父母在外面租房住了5年你不闻不问,母亲卧床吐血你不给送医就诊,对待母亲态度恶劣,送母亲住敬老院又不肯出钱,这些表现往小了说是家庭内部问题,往大了说我国的刑法专门有条文针对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张某乙是要负民事、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调解员还特别强调,张某乙的儿子已经成年,马上也要成家立业,张某乙夫妇首先要想想不孝敬老人的名声传出去还怎么给儿子介绍对象,更要想想将来儿子儿媳怎么给自己养老。 通过反复思想工作,张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与姐姐张某甲按各自50%的数额承担各项费用。调解员也劝说姐妹二人要齐心协力把家庭之间的关系搞好,家和万事兴。
【调解结果】
当日下午,母女之间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蔡某某入住敬老院以及后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敬老院为蔡某某提供养老服务所收取的正常费用、蔡某某因病或因体弱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均由张某甲、张某乙按照每人50%的比例共同承担。张某甲、张某乙还承诺每人每月前去看望蔡某某两次。 目前,蔡某某已顺利入住敬老院,协议顺利履行。
【案例点评】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该义务包括经济扶助、精神关心和生活照顾等各个方面。只有在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能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三种情形可免除或滞于履行赡养费的给付义务。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滞于履行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实践中,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的;父母离异后子女长期未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父母再婚的;父母因客观原因不抚养子女的;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父母在处分财产时未考虑子女或偏心的;子女之间经济条件有差异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等情况均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赡养父母始终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无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