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毛某左手食指、环指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毛某于2017年3月23日在做工时受伤,伤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目前治疗已终结。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毛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门急诊号:0944639) 2017-3-23,左手外伤2小时。 PE:左手电锯伤,环指远节缺损,食指尺侧伤口,中指外伤。 行左手清创缝合术,左环指残端修整术,术中见左示指屈肌腱部分断裂,指骨部分缺损。 2017-4-21,外伤致左手部关节疼痛及活动受限一月余。 PE:左示指畸形,左环指截指后。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步态平稳。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示指稍屈曲畸形,活动部分受限,左环指远节缺失。左示指掌指关节活动正常,近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屈曲0-80°,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屈曲10-40°;右示指掌指关节活动正常,近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屈曲0-100°,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度:屈曲0-65°。 3. 阅片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2017-3-23 3903394 X片示:左示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左环指远节指骨缺失。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毛某于2017年3月23日在做工时受伤,损伤为左手电锯伤,环指远节缺损,示、中指外伤。经“左手清创缝合+左环指残端修整术”等治疗(术中见左示指屈肌腱部分断裂,指骨部分缺损),现治疗已终结,临床症状已稳定。本次法医学检查见其左示指掌指关节、近侧指间关节活动可,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1/2健侧),左环指远节缺失,致手功能丧失分值为10分。阅送检的影像学片示左示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左环指远节指骨缺失。其损伤与2017年3月23日外伤有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9条、第C.8.1条、第C.8.2条之规定,毛某因外伤致左示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屈肌腱部分断裂,左环指远节指骨缺失,经手术治疗,遗留左示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左环指远节缺失,致手功能丧失分值≥10分,构成十级残疾。 2、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7条之规定,结合毛某原发损伤、诊治经过及本次鉴定所见,毛某伤后误工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3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3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毛某因2017年3月23日外伤致左示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屈肌腱部分断裂,左环指远节指骨缺失,经手术治疗,遗留左示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左环指远节缺失,致手功能丧失分值≥10分,构成十级残疾。 2、毛某左示指骨折、屈肌腱部分断裂,左环指远节缺失。其伤后误工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3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30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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