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孔某某,男,1988年8月出生,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孔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自行前来吉水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入矫初期,孔某某情绪不稳定,经常夜不归宿,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置若罔闻。为及时掌握、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受委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时地与其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告知其宣告缓刑虽然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轻微的人一次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它不等同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不是逃避法律的“避风港”,虽然是“没有围墙的监狱”,但不论从人身自由方面还是生活环境方面都相比在监狱服刑要好的多。从情、理、法等方面对其进行开导,希望他珍惜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规定认罪悔罪,好好做人并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孔某某表示会痛改前非,好好做人。但令人意外的是,没过多久,孔某某又依然我行我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为无物。 2019年2月11日,孔某某因寻衅滋事、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5日,受委托司法所依法决定给予孔某某书面警告一次,同时不厌其烦地与孔某某谈心,纠正其不良心态,指出不服监管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孔某某表面答应一定服从监管,改过自新。 2020年10月7日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联系孔某某,但孔某某信息、微信不回,手机电话不接,将手机关机、号码停机,处于失联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及时走访孔某某家属,此后多次询问孔某某家人及朋友均反映无法联系到他。孔某某下落不明,处于脱管状态,受委托司法所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对孔某某作出第二次书面警告。事实再次证明孔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当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面一套,背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面一套,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毫无悔改之意,脱离监管达一月有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为严肃法纪,防止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2020年10月16日吉水县司法局向吉水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孔某某下落。经公安机关查找仍然没有孔某某的下落。从2020年10月7日至11月10日孔某某刻意关闭通讯工具,规避监管长达一个月有余,因社区矫正对象孔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寻衅滋事、无证驾驶的情形,其脱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已构成撤销缓刑的情形。为此,吉水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孔某某下落不明、规避社区矫正监管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出对孔某某予以逮捕和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报请吉水县检察院备案。 2020年11月2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孔某某作出逮捕决定书,提请吉水县公安局予以逮捕。2020年12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赣0822刑初1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孔某某进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注解】

此案中,孔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累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此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 孔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毫无悔改之意,我行我素,脱离监管达一月有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随意挑战法律权威,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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