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杂务劳动。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 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9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王某某具有悔改表现,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假释。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罪犯王某某假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省监狱局相关规定,该犯系老年罪犯,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三分二,余刑不足二年,获得的奖励较多,可以依法适用假释。监狱教育部门对该犯的出监评估结论为“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小”,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该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 2017年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通过了对王某某提请假释,并在罪犯中进行了公示,未收到任何异议。驻监检察机关也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2017年3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王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以((XXXX)赣XX刑更字第XXXX号刑事裁定书对王某某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