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陆某与蔡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与陆某同系射阳县某镇居民,两人为前后邻居,因公用巷子下水道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近日,双方再次为下水道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蔡某使用塑料桶击打陆某脸部,造成陆某面部受伤。事后,陆某将蔡某告至辖区派出所,要求追究蔡某责任,派出所分析了双方之前的矛盾纠纷情况后认为,通过诉讼的途径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的升级,影响两家关系,遂决定将该案件委托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委托后,调委会调解员首先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走访附近村民,调解员了解到,蔡某是本村老住户,年龄较大,目前独自一人居住,村民们普遍反映其性格孤僻,遇事爱斤斤计较,平时也没有什么朋友来往,只有唯一的妹妹经常与其走动。陆某系中年人,为外来人员,与丈夫已在此租住多年,村民们反映,陆某为人泼辣,遇事较为强势。双方因下水道问题摩擦多年,从恶语相向发展到肢体冲突,村调委会曾多次主持调解,民警也多次至现场平息事态,但双方始终处于“打打停停”的状态。 调解员又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向其说明来意,进一步了解情况。蔡某向调解员表示,在陆某夫妇入住该村后,其便告知其二人此下水道是公用的,需共同出资维修,陆某不但不同意共同维修,还私自改变下水道出口,给其生活造成十分不便。而陆某则认为,蔡某在使用下水道时冲出的污水气味难闻,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因此不愿共同使用该下水道。对于此次事件冲突,双方情绪均十分激动,均向调解员表示不愿调解。陆某对调解员流露出了明显的抵触情绪,不愿多谈。蔡某也表示陆某动手在先,且后来陆某夫妇两人共同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如果被追究责任,既不服,也不怕,表示没必要参加调解。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调解员认为尽管双方目前都表示不愿意坐下来谈,但双方内心里还是希望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现在只是因对立情绪还没有平静下来。于是,调解员决定采取多次上门说话的办法,先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在一次次的上门过程中,陆某终于被调解员的诚心所打动,同意和调解员坐下来好好沟通。在和陆某的沟通中,调解员首先对陆某受伤一事深表同情,从而获得了陆某对调解员的初步认同。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为陆某认真分析了纠纷的整个情况。调解员指出,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明确显示是陆某先动手用水泼蔡某,并且蔡某年事已高,就体力上而言,陆某占有绝对优势;尽管最终是陆某受了伤,也不能排除蔡某是防卫过当,这两点都有可能会对最终的责任划分和案件定性产生影响。调解员情理上指出,这些年两家为了下水道的琐事争执无数,甚至拳脚相加,既伤身体,又耗精力,还伤感情。此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势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而通过调解的方式心平气和的解决,虽然不能缓解身体上已经造成的疼痛,但至少在物质上得到一些的补偿,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听完调解员一番话语后,陆某陷入了沉思,经过考虑,其表示可以“先调解看看 ”。 陆某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又多次找到蔡某。针对蔡某的表现,调解员先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和责任归属,指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蔡某的击打行为已构成侵权。随后,调解员又指出,无论事情的起因如何,蔡某客观上导致他人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解读了《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表示于情于理其都应该向陆某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过调解员细致的分析,蔡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表示会考虑。鉴于蔡某态度,调解员再接再厉,与蔡某的妹妹取得了联系,希望其能够多劝导蔡某不要钻牛角尖。最终,在调解员和蔡某妹妹的劝导下,蔡某同意协商解决此事。 在双方态度都有所好转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解读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劝解双方互相让步,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就后续损害赔偿问题,结合双方实际,提出赔偿建议。最后双方就下水道使用及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蔡某和陆某共同使用门前下水道,并共同出资对下水道进行修缮维护; 2.双方承诺妥善管理污水排放,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蔡某全额赔偿陆某的医疗费用,并向陆某道歉。

【案例点评】

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相邻琐事引发的邻里纠纷,在纠纷没有得到有效管控下,不断升级,进而引发致人受伤的斗殴事件。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避免将法律条文直接强加给纠纷当事人,尽管这样会暂时解决纠纷,但从长远看可能治标不治本。要采取灵活的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打开彼此的心结,从而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掌握了纠纷的成因及发展,准确把握当事双方的心理活动,既能采用灵活的调解方式,又能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顺利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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