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犯组织卖淫罪,2012年1月12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2012年5月3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服刑。 该犯经诊断患有腰椎退行性病变、腰间盘脱出,双肾浮肿,在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共计获得有效考核积分242分。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1月,罪犯王某某本人提出假释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该犯所在生活卫生监区的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评议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根据其日常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自投入辽宁省鞍山市监狱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分监区综合罪犯的实际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某已经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假释。 生活卫生监区经监区长办公会对分监区提请的关于罪犯王某某的假释建议进行了审核,认为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身患严重疾病,确系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为了进一步落实罪犯王某某家庭实际状况和假释后的社区影响,及时安排干警向罪犯出监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了解情况,征求当地司法所的意见,并告知罪犯所患疾病情况,做好说明工作。与此同时,刑罚执行科对罪犯王某某的家属开展调查工作,经了解,罪犯王某某家属同意为其假释作出担保并照顾其生活,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岫岩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综合罪犯实际改造情况、病情状况和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假释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生活卫生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并将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辽宁省鞍山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罪犯王某某的实际改造表现,查看了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病情病历。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因患有严重疾病,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依法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2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又患有疾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准予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