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依法做出训诫处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潘某某,女,1989 年8月出生,居住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因犯开设赌场罪,2022年4月29日,被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事实认定情况 潘某某自2022年5月19日入矫以来,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平时对司法所安排的学习及公益活动都能完成和参与。2022年7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江西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时,发现潘某某的定位轨迹越界,通过对移动轨迹的核查,确认潘某某的定位手机已超出监管范围区域。发现此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与潘某某取得联系。潘某某承认,在未申请外出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开车离开监管范围。随后,司法所对潘某某未经审批私自脱离监管区域的证据进行了固定。 二、处理情况 因潘某某在未向执行地司法所申请外出的情况下,脱离监管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并将其管理级别由二类调整为一类管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注重教育在事前,着眼防范,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对象精心编织一张“安全网”。自潘某某入矫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中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反复强调要及时报告位置信息和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监管范围等要求,划清红线、底线,树立在矫意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针对此事,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通报对潘某某的训诫决定。通过训诫一人达到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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