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潘某某,女,199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0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2021年10月18日,潘某某到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5月18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巡查,发现潘某某越界到赣州市会昌县,随即对其手机定位运行轨迹进行了截图保存固定证据,并拨打其定位手机电话让其发送实时位置,核实越界情况。后得知,潘某某因就医需要外出,未按规定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的司法所请假,仅是口头提出请假,在未得到正式批准的情况下,于5月18日不假外出至广东省汕头市就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警示后,潘某某承诺就医结束后立即返回瑞金市,并于5月20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返回瑞金市。从对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得知,潘某某出现这次的越界行为是为了到广东省汕头大学医学院治疗,其自身也表示感到悔意。对此,受委托的司法所向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潘某某训诫建议。经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潘某某训诫。 (二)给予训诫情况 2022年5月20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给予训诫。经瑞金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与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集体审议,批准了受委托的司法所提请对潘某某给予训诫的申请,对潘某某做出了训诫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依法给予其训诫。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将警告决定抄送给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6月1日,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潘某某矫正小组,对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向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潘某某当场表示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处理决定,承诺会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管理规定,并对训诫决定书送达回证进行签收。 (四)警告的效果 宣布训诫决定当日,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再次进行了教育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经过惩戒与教育,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承诺今后必定会严格要求自己,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受委托的司法所监督管理,不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案例注解】
该案例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训诫的一起典型案例。瑞金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规定,对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予训诫。同时,对潘某某给予训诫的案例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端正态度,纠正错误心理,服从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消除想方设法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通过警示教育,使瑞金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思想松懈,抱有各种侥幸心理,寻找种种借口逃避社区矫正监管,增加了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难度。社区矫正机构不仅要对新入矫、监管难度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监管。对社区矫正对象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行为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引导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