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郑某某、王某某与郑甲等4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居民郑某某、王某某夫妻两人与四个子女因财产分配等事宜多次产生纠纷,以致矛盾升级,难以自行解决。2022年1月某日,郑某某向徐州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随即安排调解员展开调查、调解。经了解,郑某某、王某某夫妻2人均年近80岁,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郑甲、二儿子郑乙、三女儿郑丙和小儿子郑丁,均已各自成家。郑某某、王某某夫妻名下有85万元存款和一套房产,房产价值估计在50万元左右。在赡养父母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子女意见不一,尤其是小儿子郑丁态度坚决。郑丁认为,二哥郑乙的孩子是女孩,大姐郑甲、三姐郑丙是已经出嫁的女儿,而郑丁自己的儿子是父母唯一的孙子,因此父母的房产和大部分存款都应该由自己继承。二儿子郑乙对此说法感到不满,遂与郑丁长期不睦。大女儿郑甲和三女儿郑丙均认为,父母还健在,不应着急分家,而是应该尽力赡养二老。四人意见不一,因此矛盾不断,郑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深感为难,一直无法作出妥善的财产分配方案。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郑丁进行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调解员劝郑丁换位思考,体谅二老的为难之处。郑丁沉思片刻,态度有了些许缓和,转而表态说,如果父母不尽快对财产作出明确的分配方案,自己将不履行赡养义务。看到郑丁如此态度,姐弟四人再次发生激烈争执,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安抚了各当事人的情绪,认为矛盾的症结在于郑丁的错误认识,决定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宣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因此,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并非是分得财产的等价交换,无论郑某某和王某某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郑丁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郑甲和郑丙两姐妹均对调解员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当即表明,无论父母对财产分配作出任何方案,其二人都会好好照顾二老。见此情形,郑乙也表示,之前只是和弟弟郑丁赌气,因此与其争吵,甚至说了埋怨父母的气话,现在非常后悔,回去之后会心平气和的与家人商量此事,并且一定会认真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见兄弟姐妹如此表态,郑丁有所动摇,却仍默不作声。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对其劝解道:钱财是身外之物,郑家有四个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照应,本该是一件好事,一家人在相处过程中遇到各种矛盾也是在所难免,但一定要互相理解、包容,试想其父母现在正是颐养天年的时候,却要看着儿女相互争吵,他们该有多伤心。经过调解员与郑丁反复进行沟通,郑丁沉默良久,表示认识到了自己想法的错误之处,回想从小到大,父母和哥哥姐姐对自己本就照顾有加,如今做出如此行为,深感惭愧,郑丁当场保证,今后会和哥哥姐姐们共同赡养父母,直至他们百年。 看到姐弟四人意见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与郑某某和王某某夫妻单独谈一谈,询问其对财产分配有没有什么想法。郑某某表示,自己和老伴名下共有85万存款和现居住的一套房子,房产价值估计在50万元左右,原本和老伴商量,打算将存款给郑甲、郑乙、郑丙3人均分,房产过户给小儿子郑丁,二人有生之年仍在此处居住,日常起居主要由小儿子照料,夫妻二人都有医保和退休工资,不愁吃喝,如果有朝一日需要医疗费或者别的开销,就由四个儿女共同承担。但郑某某目前还没有和子女们表达过这个想法,生怕他们因不满意此方案而造成矛盾加剧。 调解员认为现时机成熟,郑家姐弟四人的关系在调解的过程中已逐渐融洽,于是将郑某某的想法进行转述。四人均表示同意父母的分配方式。郑丁还当众表示,如果今后有需要姐弟四人共同承担的花销,自己会尽所能的比哥哥姐姐们多承担一些。至此,各方调解意见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郑某某、王某某夫妻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四儿子郑丁所有,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过户。郑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享有该房屋居住权,郑甲、郑乙与郑丙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2.郑某某、王某某夫妻的847000元存款分配给郑甲28万元整,郑乙28万元整,郑丙28万元整,于2022年3月1日前转款; 3.郑某某、王某某夫妻的日常生活主要由郑丁照顾,二人今后如若产生医疗费,自费部分由郑甲、郑乙、郑丙、郑丁四人平均分担; 4.郑甲、郑乙、郑丙对父母有探望、护理义务; 5.郑甲、郑乙、郑丙、郑丁四人保证今后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尊重父母,承诺不再因分家事宜发生任何矛盾。 在调解员的建议下,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回访,多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当今社会,老人赡养问题触发很多家庭矛盾,如该案中,当事人因父母未对财产作出让其满意的分割方案,便与兄弟姐妹发生矛盾,甚至不愿赡养父母。子女的赡养义务和老人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互相扶养、赡养的义务并不是必须“等价交换”,父母已经含辛茹苦的将子女养大,子女不能将父母给予其多少财产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即使老人未将财产分给子女,子女也应尽自己所能地去赡养老人。同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不懈努力,推动群众以法律角度看待问题,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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