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居住地浙江省永康市。2018年2月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办理居住地变更审批手续后,于2018年3月12日到永康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018年3月12日上午,罗某某到永康市司法局首次报到时,社区矫正科室工作人员针对罗某某的犯罪情况对罗某某进行了个案教育谈话,详细讲解应遵守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强调如果再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司法所监管,就将会被警告、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当日下午,罗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宣告手续,并组织其详细学习入矫须知,告知其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罗某某当即明确表示,一定牢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绝对不做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事情,服从司法所监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珍惜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情况 2018年3月1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派出所民警来电,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晚参与嫖娼被查获,已送往永康市拘留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就将该情况向永康市司法局领导作出汇报,并随后赶到派出所了解详细情况,经证实罗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晚19时左右,在位于永康市的出租房内与王某发生男女性关系一次后,支付嫖资300元。目前,已被永康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有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司法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关情况,复印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又赶到永康市拘留所,对罗某某作了一份谈话笔录,罗某某本人对于自己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后悔不已。司法所在依法、及时、全面收集罗某某违反行政法规相关证明材料后,认定其违反行政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无异议。
【建议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 永康市司法局依据永康市公安局2018年3月14日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行为以构成“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并于2018年3月21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撤销缓刑的整个案件中,永康市司法局自始至终做到自觉接受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积极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邀请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和观点,全程参与监督评议过程。在市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下,案件的评议在公正、法治的氛围下结束。会后司法局又及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提高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永康市司法局2018年3月21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罗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书。永康市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后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撤销本院(2018)浙0784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罗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并于当日收押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永康市司法局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实施了收监。2018年3月28日上午,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市公安民警的陪同下前往永康市人民医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进行身体检查后,通知其家属到市拘留所递交生活用品和衣物,罗某某向亲人朋友讲述了自己后悔的心情,万万没想到当时的一念之差导致目前的这种局面,自己一定会引以为戒,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随后,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被移交至永康市看守所。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人员随同永康市司法局到永康市拘留所、看守所全程监督了收监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 2018年3月29日永康市司法局作出部署,要求全市各司法所通过下个月的集中当面报告(点验)和集中教育学习的契机,向在矫社区服刑人员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撤销缓刑情况,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无论是新入矫的还是即将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要始终与法律这条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学会控制和管束自己的欲望,做一个积极向上、有责任感的人。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后,所有认识他的人都为其感到惋惜,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也成为了全体在矫社区服刑人员的一面镜子、一口警钟,如果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一旦违反,就必将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机会,面临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 从本案例中,可以总结得出:社区服刑人员罗某某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这次的犯错,侥幸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不良行为习性和不健康的兴趣爱好也为其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而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也是司法所社区矫正需要认真思考的。 一是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分清是非标准,划清荣辱界限,在没有外力约束、监督的情况下,自觉遵纪守法。此外,无业状态最容易引发重新犯罪,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事业观,利用每月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传授一些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兴趣或者有实用价值的技能知识,并形成制度,做好连续性培训,促使其学以致用。 二是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净化社交圈,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积极上进的人交往,养成与他人沟通思想、互帮互学、取长补短的良好习惯。防止其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产生患得患失、孤僻偏执、嫉妒仇恨等不良情绪的“交叉感染”。 三是要强化亲情感化,督促家庭和亲友多从精神和生活层面予以关心,充分发挥家庭亲情和社会友情的感化作用,让社区服刑人员得到心理慰藉,激起从善动力,尽快转变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加快与社会相融合。 四是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部分认罪态度较差、综合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个别谈话,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性化教育,督促他们牢记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及时消除侥幸心理,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摒弃不良习性,遵纪守法,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