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6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2017年12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2018年5月8日,陈某到扬州市邗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话,对陈某家庭、经济、生活等情况有了深入了解。陈某曾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后离开现场,受害人送医不治死亡。陈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付受害人26万元。事发前,陈某在家务农,无收入来源,家庭状况一般。赔付后,家庭负担较重,陈某表示想找一份工作,用以补贴家用。此外,陈某文化水平较低,不适宜从事脑力劳动;身体状况较差,身患输尿管结石、尿路感染、高血压(极高危)、脑梗死后遗症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不适宜从事体力大的工作。知晓上述情况后,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学习基本工作常识和劳动技能,为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因贫导致重新违法犯罪。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接受新技能、新知识的能力较差,不具备相应技能,专业化的培训无法发挥效用。基于此,司法所积极与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进行沟通,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卫生劳动技能和基本工作常识,助其找到商场保洁工作。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陈某家的特殊情况,为体现人文关怀,司法所于2019年春节前,为其申请困难补助1000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陈某本人特殊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考虑陈某系女性,矫正小组有两名女性成员,方便走访帮扶。 小组成立后,第一时间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以此开展宽严并济的矫正工作,使陈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权威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诚关怀和贴心帮助。矫正小组还会定期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陈某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在陈某生病住院的时候,司法所会主动询问病情、关心康复情况,并帮助其向所在工作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使其充分感受到司法所的对她的关怀。 (五)根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不定期邀请区矫正协会的工作人员,对其开展走访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防止其产生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其出现放任自流、消极倦怠等不良心理问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入矫后,陈某情绪稳定、心理正常,能正确面对自己的现状;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受到单位同事的一致好评;矫正中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责,服从监督管理,信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和生活变化等状况。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文化程度低、家庭收入低、身体状况差、法律意识弱,对所犯罪行的认知不全面,具有悔过心理。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开展走访帮扶,深入了解工作身体情况,尊重情感,注意细节,给予鼓励,真正帮助其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