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40年10月19目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3年12月4日被送入天津市梨园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梨园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在入监以来的二年六个多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身患多种老年疾病,仍主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的劳作,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某某家中有三个儿女,均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子愿意做他的保证人。关于罪犯刘某某所犯罪行是否已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一事,在呈报之前,分监区人民警察曾多次和罪犯刘某某的儿女联系,申明利害关系,最终由他们出面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社会不良影响。结合以上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现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结合奖励证计算应减刑期后余刑在一年以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 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期间刑罚执行科向刘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函》,天津市武清区司法局出具了刘某某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5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6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经审核,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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