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亳州谯城区。因犯盗窃、抢劫、强奸罪于2009年7月8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8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2009年7月24日被送入安徽省蚌埠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0年3月份,张某某左前臂被重物砸伤,导致左腕部肿胀、淤血,随即送入蚌埠监狱医院就诊治疗,经治疗一直未见明显好转,两个月后左前臂创面皮肤溃烂加重。蚌埠监狱随后将张某某送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局部组织清创术,及抗炎治疗,但均无明显效果。 2012年4月17日蚌埠监狱将罪犯张某某转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该犯病情仍不能控制,而且病症不断加重,该犯左前臂坏死面积增大,并沿前臂向上蔓延。 2013年7月2日罪犯张某某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左上臂肘关节截肢术。截肢术后,该犯左臂仍继续溃烂,并且有进一步向左侧肩部发展的趋势。后虽经过一系列治疗,但未达到相应效果,病情诊断不明。 2016年12月2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对罪犯张某某的病情诊断为:左上臂肘上截肢术后;左残肢及肩部难治性皮肤感染。 2016年12月13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蚌埠监狱第十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监狱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后因患特殊疾病,长期住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并有持续恶化趋势。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该犯病情,第十二监区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同日,蚌埠监狱指派第十二监区民警到罪犯张某某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该犯具保人(该犯儿子)的意见,其子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6年12月26日,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2月30日,蚌埠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儿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管束和教育罪犯张某某的能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罪犯张某某共同居住,并对罪犯张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进行照顾。第十二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程序合法。考虑罪犯张某某病情不断恶化,且无法查明原因。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12月30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经研究,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会议结果当天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未收到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的异议。 2017年1月9日,蚌埠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函及相关材料报送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相关材料后,同意蚌埠监狱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月11日,蚌埠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过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及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至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0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并邀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因罪犯张某某属于特殊疾病,《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没有此种类型,但出于人道考虑,因监狱内医疗条件无法遏止其病情发展,会议原则同意该犯保外就医。但出于慎重起见,会议决定由检察部门认真研究该犯病历,并派法医现场诊断,确认无误后决定生效。2017年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回复,经技术处审查,同意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蚌埠监狱于2017年1月26日将罪犯张某某和相关材料移交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 该案件的办理既严格按照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又注重实际,具体分析,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体现保外就医政策的精髓,从启动程序到罪犯顺利移交未满一个月,为罪犯就医争取到宝贵时间。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办理保外就医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法穷尽现实中的所有疾病,特别是不断出现的各类恶疾、顽疾。本案中罪犯病情不断恶化,并向肩部蔓延,且无法再进行截肢,监内治疗已完全无法遏止其病情发展,若机械、教条引用条文,对罪犯生命健康将产生极大危害。监狱部门积极作为,主动邀请检察部门全程参与,共同研究,并派法医现场诊断,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量,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8日安徽省蚌埠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向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电话回访,了解罪犯张某某病情无好转迹象,其左臂还在不断溃烂。但该犯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提交病情材料,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当地镇政府给予了该犯一定的经济救助。蚌埠监狱将继续与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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