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4日,被鉴定人某甲的母亲某乙因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认为被鉴定人患精神疾病是被被鉴定人丈夫某丙经常打骂、虐待引发的,因而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为无民事行为人,并指定自己为女儿的监护人,从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女儿离婚。 为明确被鉴定人某甲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现某某人民法院特委托本机构对其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个人生活成长经历、既往就诊治疗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 据了解被鉴定人某甲出生于XXXX,其父亲去世多年,母亲改嫁。其幼时生长发育可,小学文化,学习成绩一般,成人后一直在家务农,平时生活、劳动能力同于常人。21岁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一女,健康。平素个性:偏内向,话少,性情温和,人际关系一般,无烟酒等不良嗜好。既往史:2017年1月份曾因急起精神异常在某某医院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样精神病性障碍”,现仍在该住院治疗,否认有其它重大内、外科疾病史。精神疾病家族史:阳性,某甲的姐姐某丁也有精神异常史,具体诊治欠详。 据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00031682)记载:被鉴定人某甲于2017年1月23号无明显诱因下急起精神异常,主要表现“闻耳语声,隔空对骂,猜疑被害”等,曾先后3次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先后给予“喹硫平片、劳拉西泮片”等药抗精神病治疗,目前仍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已经好转,必要时可以出院在门诊继续配服抗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 据被鉴定人某甲的母亲某乙向法院提交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记载:被申请人(某甲)系申请人(某甲某乙)女儿,某丙系被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自与某丙结婚以来,一直安守本分,操持家务,但是某丙却一直怀疑婚生女不是其亲生,对被申请人(某甲)长期打骂,经年累月,对被申请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某甲长期的家庭暴力,被申请人逐渐出现神志不清、情绪表达不正常等障碍,在邻居的劝说下,某丙才将被申请人送至某某医院治疗。经医师告知,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某甲)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某乙)为其监护人。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某甲目前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其亲属同意由其病房的医务人员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整洁、适时,步态平稳,意识清,注意力能集中,接触良好,检查合作,问之能答,对答切题,定向准,能够清楚叙述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也能叙述自己住院治疗情况等,其称:“我第一次开始生病时,当时是家里人把我强制送来住院的,为什么要住院我也不记得了,当时就感觉害怕,会听到姑姑跟我讲话的声音,觉得有人会把我的女儿抓走,很多人要害我。我这次是第三次在你们医院住院了,目前感觉比以前好多了,之前听到的声音没有了,也不害怕了……”检查发现其发病时存有明显的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但目前经治已缓解。交流时,其承认自己在家曾多次被丈夫打,原因是丈夫脾气暴躁、性格冲动,有时候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合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丈夫就会打她,自己对丈夫的行为也感到很不满意,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丈夫平时也不会无缘无故打人的,夫妻争吵打骂,自己也有一部分原因等。检查时其表情平静,表现安静合作,言语自然、有条理,思维清晰,表示自己清楚本次其母亲向法院申请对自己鉴定的目的,是因妈妈心疼自己,希望自己离婚,但自己目前还不想和丈夫离婚,因为孩子还很小,假如离婚对孩子不好,自己条件也不好,离婚了再嫁人也不一定就好;并且丈夫也已向自己保证了以后不会再打她了,姑姑也表示会监督丈夫,不让丈夫再打自己。交流时其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愿意、想法,情感反应适切,其对自己病情也有较客观的认识,能意识到自己之前凭空听到他人说话的声音等是不正常的现象,是疾病表现,出院后仍需要继续维持药物治疗,自知力存在,检查未引出其目前有幻觉、被害妄想、思维被洞悉、被监视、被控制等精神病性症状,也未见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力未见异常。体检无殊。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分析说明】
据被鉴定人既往就诊治疗情况,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包括头颅CT、精神检查等)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评定 被鉴定人某甲精神家族史阳性,其姐姐有精神异常史,其本人自2017年1月起也因“闻耳语声,隔空对骂,猜疑被害”等言行异常,先后3次在丽水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先后服用“喹硫平片、劳拉西泮片”等药抗精神病治疗,目前仍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目前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准,接触良好,检查合作,注意力集中,问之能答,对答切题,言语自然、有条理,思维连贯,能清楚叙述自己个人及家庭情况,也清楚本次鉴定的原因、目的,能明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和想法,情感反应适切。检查发现其既往虽曾有言语性幻听及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但目前经治已经缓解,且其对自己病情有较客观认识,表示自己出院后会坚持服药预防复发,自知力恢复。检查时其表情平静,表现安静合作,未见明显怪异动作、行为,其记忆、智能亦未见异常。体检无殊,颅CT平扫脑实质未见明显异常,电地形图未见明显的异常。 综上,被鉴定人某甲的病史特征及目前的临床表现,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但前经治疗后病情已缓解。 (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某甲虽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经治疗目前病情已缓解,自知力恢复,鉴定检查时其言语自然、有条理,思维清晰,能与他人建立良好交流,交流时其表示知道自己母亲本次向法院要求对自己鉴定的目的,明确表达自己现在不愿与丈夫离婚,并说明原因,其意愿和想法合乎常情,说明其能完整、正确地作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也能良好地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应评定为目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 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