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男,38岁,2021.11.12晚赵某某驾驶电动车途中与张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阴影下的挂车车尾发生撞击、受伤(届时对向机动车道有开着远光灯的小轿车驶来),赵某某随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一)病历记录 2021-11-12,患者约1小时前发生车祸,体格检查“额面部肿胀,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耳道可及血痂,鼻腔可及血痂,颈部软,无压痛,四肢未见明显畸形”。 诊断:颅脑外伤,呼吸心跳停止。 抢救至22:30,患者生命体征未恢复,宣布死亡。 (二)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书(锡中西医司鉴所2021病鉴字第411号)摘要: 被鉴定人赵某某,成年男性,尸长169cm,冰冻尸体,随身衣着。营养良好、发育未见异常,尸斑暗红,位于肩、背、腰等尸体未受压处,尸表未见明显腐败。 尸表检验如下: 头面颈部:⑴头面部、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血痂附着;⑵口内牙齿部分冠折;⑶右侧面颊外侧灶状皮肤擦挫伤2.0cm×0.5cm;左耳廓部分撕裂,右耳背灶状皮肤青紫2.0cm×1.5cm;⑷右前额发际线处见两处灶状皮肤擦挫伤:2.5cm×1.5cm、1.5cm×1.0cm;⑸右耳廓背侧皮肤擦伤。 胸腹背盆部:⑴左锁骨下方灶状皮肤青紫2.0cm×2.0cm;⑵右肩部前外侧皮肤青紫3.0cm×2.0cm。 四肢部:⑴左手第一掌骨近端背侧灶状皮肤1.0cm×0.5cm,左手第二掌骨远端背侧皮肤擦挫伤3.0cm×2.0cm,左手第五掌骨远端背侧两处点状皮肤擦挫伤;⑵右手背侧皮肤擦挫伤3.5cm×2.5cm;⑶自右大腿根部致右大腿下段后外侧皮肤擦挫伤35.0cm×8.0cm,右膝下方正中皮肤擦挫伤5.0cm×2.5cm,右膝外后侧皮肤擦挫伤2.0cm×1.0cm。 鉴定意见:推断被鉴定人赵某某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可能大,如需进一步明确死因,建议尸体解剖。 (三)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大司 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10323号)摘要: 鉴定日期: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6日 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扑尔敏及扑热息痛;未检出巴 比妥类(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卓类(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劳拉西泮、氟硝西泮)、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多塞平、卡马西平)、氯丙嗪、氯氮平、氨基比林、曲马多、利多卡因、阿托品、美沙酮、唑吡坦、有机磷类杀虫剂(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氧乐果)、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呋喃丹、灭多威、异丙威、甲萘威)。 (四)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高吉2021痕微鉴字第1543号)摘要: 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中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在39.3km/h-45.3km/h。 (一)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 尸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 150-2019、《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 167-2019、《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68-2019、《法医学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T 170-2019、《中毒案件检材规则》GA/T193-1998、《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GA/T194-199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268-2019以及《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8-2014、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进行尸体解剖、取材和法医病理学检验。 (二)尸体检验:本所接受委托后,于2021年11月26日派员至无锡市殡仪馆对死者赵某某进行了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提取组织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并采集其心血送协作单位常规毒(药)物检验。 1.尸表检验:青年男性解冻尸体,皮肤灰黄色,发育外观未见畸形,营养良好、体型壮硕,尸斑暗红明显、位于肩颈项腰背部及四肢低下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黑褐色短发,发长4.0-5.0cm,双侧角膜中度浑浊、瞳孔隐约可见,直径0.5mm,左侧球、睑结膜苍白,右侧睑结膜淤血,左侧鼻腔及外耳道棉拭血染,下唇擦痕处皮革样化,左下颌第5齿缺失,颈项部未见缢、勒、扼痕及表皮剥脱;胸肩部及四肢腐败静脉网;双手十指甲床苍白。(余同前尸表所见)。 2.解剖及大体检验: ⑴头部:右前额帽状腱膜下片状薄层出血延伸至右侧眼睑,右前额线状(完全性)骨折,外侧跨骨缝延伸至右眉弓下方,内侧延伸至前颅凹(见骨质碎块)、右侧中颅凹经蝶鞍缘及枕骨大孔两侧呈粉碎性骨折、断端参差不齐,颅内局部未见凝血块附着,脑肿胀明显,脑膜局部增厚,全脑重1266.0g,大小脑天幕下小脑表面及脑干色暗可疑出血,各切面及脑室未见明显异常。 ⑵颈部:双侧皮下及浅深肌层未见断裂、出血;会厌、喉头及扁桃体未见明显异常;甲状腺重23.0g,表面、切面未及明显异常。 ⑶胸腹部:胸壁皮下脂肪厚0.7cm、腹壁脂肪厚3.0cm,胸骨角处皮肤挫伤灶(5.0cm×4.5cm),未见胸骨、肋骨骨折及肋间肌出血,胸腹腔未见积液、积血。 重要器官检验如下: 心:外观稍增大(重362.0g),表面脂肪增多增厚,心肌厚度:室间隔1.7cm、左心室1.5cm、右心室0.5cm、左心室乳头肌直径1.0cm,各瓣膜未见明显异常,其周径:三尖瓣12.0cm、肺动脉瓣7.5cm、二尖瓣10.5cm、主动脉瓣6.5cm,各冠状动脉管壁不均匀增厚; 肺左侧重604.5g、右侧重705.0g,双肺表面薄层血肿,切面淤血伴出血,气管及双侧支气管腔内暗紫色血性冰渣填塞; 肝:重1514.0g,表面光滑,切面棕红色; 脾:重143.0g,包膜完整皱缩状、切面粗糙; 肾:左肾144.0g、右肾重146.0g,被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界限欠清;双侧肾上腺部分,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胰:重140.0g,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出血及皂化坏死改变; 胃、肠:胃内冰冻块状胃内容,解冻后见菜叶等样食糜,胃黏膜内面光整未见溃疡、穿孔及出血;阑尾细长,肠各部未见明显异常。 3.组织病理学检验(HE染色): 心:心肌波浪样变、粗细不等、部分断裂,灶性肌溶解,散在心肌纤维瘢痕;心肌间质小动脉管壁增厚;冠状动脉各支不均匀增厚、腔窄2-3级;窦房结区动脉及分支管壁增厚、管腔变窄,外周散在瘢痕。 脑:左额颞顶部少量蛛血、渗出增多,右枕叶表面脑膜增厚、局部大小不等不规则突起(脑膜纤维瘤),大小脑及脑干有散在多个小动脉硬化或玻变,脑沟内血管迂曲、管壁厚薄不均,管腔大小不等(血管瘤或动静脉瘘?),但相应部位未见挫伤、出血;有见小血管外周少量含铁血黄素颗粒、或见散在淀粉小体沉积;中脑浅层挫伤、灶性出血。 肺:肺淤血水肿明显伴出血,慢性支气管炎、腔内血性粘液堵塞,肺门淋巴结增生、淤血状。 肝:肝细胞浊肿、轻度脂肪变性。 脾:自溶,白髓稀疏,小动脉硬化或玻变。 胰腺:被膜下脂肪层及腺体浅层出血灶、未见炎细胞浸润。 肾及肾上腺:双肾多见肾小球基膜增厚、少数纤维化,间质小动脉硬化或玻变,有散在小囊肿;肾上腺结节样增生,皮质细胞部分脱脂质。 甲状腺:甲状腺间质纤维增生,滤泡部分萎陷或固缩。 胃肠:自溶。 5.法医病理学诊断: 1)特重型颅脑损伤:颅底广泛性、粉碎性骨折(累及颅前、中、后凹及枕骨大孔周围),左额颞顶蛛血(少量)、中脑挫伤局灶性出血(对冲伤); 2)脑内血管迂曲、数量增多,管壁厚薄不均(血管瘤或动静脉瘘?),小动脉硬化或玻变,散在陈旧性点状出血,腔隙性脑梗死;脑膜增厚,局部不规则形突起(脑膜纤维瘤); 3)肺淤血、水肿伴出血,气管、支气管腔内血性冰渣堵塞;慢性支气管炎。 4)脑、脾、肾等小动脉硬化或玻变,多器官淤血水肿; 5)其它:肝细胞浊肿、轻度脂变;肾小球基膜增厚、少数纤维化,多发小囊肿;肾上腺皮质细胞脱脂质;甲状腺滤泡部分萎陷或固缩。
【分析说明】
委托方提供案情及病历记载:2021-11-12晚21:10许赵某某(男、时年38岁)骑着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过程中突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阴影下的挂车车尾碰撞受伤,120送达医院时已测不出生命体征,查体见“额面部肿胀,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耳道可及血痂,鼻腔可及血痂”,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根据案情、现场视频及临床经过、尸表解剖、病理学检验和乙醇、毒(药)物检验结果,结合办案单位对晚间现场车辆远光灯开启状态的模拟试验以及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赵某某电动车痕迹(车速)检测报告等综合分析: 1.尸检未见颈部扼、勒、缢痕也无皮下肌层出血及舌骨、甲状软骨骨折改变,不支持颈部、胸腹部等处受压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解剖及病理检验,未发现其心、脑、肺、肝、肾等重要器官急性、严重致死性病变,不考虑因病猝死。 2.送检血液常规毒(药)物检验报告除检出扑尔敏及扑热息痛(经核实与标准品波峰对比其浓度低微、符合治疗用药残余)外,未检见乙醇及其他常规毒(药)物,可排除乙醇及常见毒(药)物中毒致死。 3.被鉴定人赵某某2021-11-12交通损伤史明确——其颅底广泛性、粉碎性骨折,伴额颞顶脑表面蛛血及中脑局灶性挫伤出血(对冲性)等,其程度严重、部位特殊,与其额面部、眼睑淤血、前额至眉弓处骨折部位相对应,且尸斑明显,气管、支气管腔内血性冰渣堵塞,双肺广泛淤血水肿伴出血、多脏器淤血水肿等符合急性快速死亡的尸体征象;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委托方调查和迎面车辆远光灯开启…模拟试验以及死者自驾车的测速结果等,从人体病理生理反应的角度综合考虑被鉴定人赵某某在驾驶电动车时快速行驶过程中,受到对面机动车道行驶来的小轿车远光灯开启状态的不良影响——可引起短暂瞳孔缩小而视物不清或障碍,故对在自己行驶路线前方阴影中停靠的挂车不能及时发现并作出避让反应,从而发生猛烈碰撞,使之头颈部于颅底受瞬间剪切力作用造成颅前、中凹及枕骨大孔的粉碎性骨折合并急速中脑挫伤、脑干震荡损伤而急性快速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是赵某某死亡的根本、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
2021年11月12日交通事故使被鉴定人赵某某头颈部(于颅底)遭受瞬间剪切力作用造成其前、中颅凹及枕骨大孔粉碎性骨折合并急速中脑挫伤、脑干震荡而急性快速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是赵某某死亡的根本、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