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如皋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如皋市。2020年1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2020年1月26日,陈某到江苏省如皋市司法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优化矫正小组运行 2020年1月27日,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建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矫务长,政法干警、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陈某妻子等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组织了入矫宣告活动。随后,陈某签订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诺书、社区矫正监管须知等内容,要求陈某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序良俗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提高陈某的道德和法治素养。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陈某开展走访、帮教活动,及时向司法所反馈陈某状况,实行管理、教育、帮扶并重的矫正模式,对陈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 (二)适时完善矫正方案,提升矫正修复效果 接收陈某后,司法所通过了解陈某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个性、家庭、工作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教育。陈某所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分析其犯罪原因主要为缺乏法律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司法所加强陈某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教导其转变心态,陈某遇事喜欢着急,便容易出错,此次犯罪也由于心急导致,经过一段时间的依法监督管理和教育,陈某的心态有了很大的转变,能够静下心来接受矫正,耐心学习知识,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升。矫正满三个月后,对其前三个月的现实表现进行评估,矫务长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专题研判会议,决定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矫正中期监督管理的侧重点为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适应性帮扶,陈某有喝酒的习惯,矫正小组为防止陈某酒后出现不良行为,乃至再次触碰法律,对其开展经常性谈心及法律知识的灌输,邀请律师对其就《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使其充分认知法律法规,了解法律规范,培养其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帮助陈某逐渐改掉喝酒习惯,修正不良心理。 (三)提供针对性帮扶,巩固矫正成果 陈某因为此次犯罪对受害人家属赔偿了一大笔钱,也欠下了许多债务。其儿子因即将结婚需要用钱,陈某非常着急。矫正小组了解到该情况后,首先对其进行了安抚,随后和陈某共同商讨筹钱办法,司法所带领陈某到陈某公司与其老板协商,在矫正小组的努力下,陈某成功预支了5个月工资,解了燃眉之急。矫正小组还引导陈某认真工作,靠自己的双手还钱,重新开启自己的生活。工作人员定期的走访谈话、监督帮扶,逐渐让陈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更好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本案中,陈某因为性格原因及法律意识缺乏导致犯罪,故矫正小组成员以普及法律知识及修正不良心里为主要方式,从依法监管、教育矫正、心理疏导三方面对其进行干预,再结合其实际家庭状况,对其予以适应性帮扶,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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