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屈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现居住在江苏省滨海县。因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2021年10月28日,屈某某到江苏省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工作。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9月16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屈某某进行调查评估。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委托函来源程序、送达程序、委托事项及送达材料等进行了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及时通知了县检察院,依法委托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司法所建立由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等2人调查小组,对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展开调查。经调查,屈某某系单身,双亲已故,与妹妹一起生活。经与其户籍所地民警联系,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对被害人赔偿已经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所综合调查情况进行了合议,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呈批表》,附调查的材料一并报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合议,认为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制作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委托机关。 二、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2021年10月28日,屈某某到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管理局核实其身份是否与法律文书一致,并核对相关法律文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核查无误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为屈某某建立矫正档案。 2021年10月30日,受委托司法所为其确定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网格员、屈某某妹妹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2021年11月03日,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屈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其犯罪事实、执行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违反规定的后果等,使其明确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在对屈某某宣读完入矫词之后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由其签收。 三、制定矫正方案 根据屈某某个人基本情况、社区及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矫正小组对屈某某的情况分析,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常态化走访了解屈某某动态轨迹、思想学习和生活工作情况。屈某某在妹妹家的熟食店帮忙,生活规律,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规定,表现良好。二是开展分类教育,充分发挥教育攻心治本作用。邀请律师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题普法教育、警示教育等课程,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三是开展心理疏导,消除其自卑心理。屈某某性格单纯、内向、不善交流,此次一时冲动犯罪后变得更加沉默寡言,社区矫正管理局邀请“七彩阳光”心理咨询机构对屈某某展开心理疏导,帮助其纾解内心的压抑情绪,快速放下心理负担,乐观生活。屈某某入矫以来,积极向上,表现较好,司法所2次开展风险评估,2次调整教育管理内容,实施精准矫治。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对屈某某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办理入矫手续、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鉴于屈某某情况的特殊性,户籍地及务工地均没有住所,且屈某某系单身,仅妹妹一个亲人,其妹妹愿意为其提供居住地,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既保证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实施,又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屈某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在矫正初期,实施精准矫治、动态评估调整矫正方案,起到了较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