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11岁,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学学生。2020年11月某日,因发烧到赤峰市红山区某卫生院门诊就诊,院方初步诊断为感冒引起发热。医生对张某某给予氯化钠注射液250ml、利巴韦林300mg、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100ml、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2.4g等静脉滴注进行治疗。当晚11点左右,张某某出现发烧、心前区不适伴呕吐症状。家属担心,某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条件及水平有限。次日上午,将张某某转至他院做相关检查。此时,张某某已无血压、呼吸急促。下午3点左右,张某某突然出现双眼上翻、口吐白沫、四肢僵硬、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张某某家属认为,某卫生院存在医疗救治不当问题,应负全责,要求院方做出赔偿。院方认为,实施的救治措施得当。张某某的死亡与院方的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接受赔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20年11月某日下午,张某某家属来到赤峰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立即选派医学专家及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到达现场进行安抚和调解。调解员本着对死者家属负责和同情的原则,根据案件实际,决定采取心理疏导的调解方法,首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在陈述过程中,死者亲属提出以下质疑:第一,医生在没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给患者开了三天的西药,但接诊医生为中医,是否具备开西药的资格;第二,利巴韦林注射液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严重超量,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药品说明书中明确写明18周岁以下的小孩禁止使用药品,医生使用这些药品是否合规。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适时对死者亲属做思想工作并进行心理安慰,表示理解其亲属的心情,会尽全力合理解决。 在了解案情后,经调委会研究认为,此案的突破口首先是要认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清责任。调解员一方面耐心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并进行安抚;一方面向亲属沟通是否进行尸检。死者亲属表示,孩子已经安葬,因此不同意尸检。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向死者亲属解释,不尸检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但可以通过医学鉴定或医调委专家评估,分清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最后,死者亲属自愿选择医调委专家评估来认定责任大小。随后,调解员告知亲属要提供死者的病历及用药清单等相关资料,以便于医学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和责任认定。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疏导,死者家属情绪得以缓和,表示同意提供所需资料,并相信调解员会使双方满意。 2020年12月某日,医调委组织召开第一次医患双方调解会,医疗专家、法学专家及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评估。评估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问题:1.患儿胸闷、高热起病时间不详,接诊医生未能就患者症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心电图等,仅凭号脉,就给患者开处方,静脉点滴;2.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单次用量超出正常使用量,没按患者体重、身型、适用计量折算药量;3.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明确规定,本药物禁止18岁以下使用;4.患者输液后,未能给予留院观察。综上所述,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专家评估意见测算出各项费用合计赔偿额6万元。医调委专家给出评估意见后,院方表示认同,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相应赔偿。死者张某某亲属则表示不赞同,并要求找市健委领导给予合理解决。 针对此情况,医调委认真分析案情讨论后决定,下一步采取“面对面”调解的方式做通张某某亲属工作,力争使双方满意。调解员告知家属,如果对评估意见不认可,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责任。2020年12月某日,死者家属最终表示不选择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意进行调解。在接下来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反复分析案情,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运用医学知识向家属分析解释张某某的死亡原因,耐心地安抚家属。在将近4个小时的沟通劝解下,张某某家属终于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赞同,愿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2021年1月某日,医调委再次召开调解会,调解员根据评估意见,对赔偿数额进行了严谨认真的计算后,给出赔偿金额11万元的意见。经过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院方愿意拿出11万元做为赔偿,张某某家属表示同意。至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1年1月,张某某家属与某卫生院在医调委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卫生院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家属11万元; 2.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且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事后,医调委对此案进行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
【案例点评】
本案中,死者家属在失子之痛得不到平复时,因医学、法学知识不对等,对于专家给出的意见一时难以接受,给办案增加了难度。调解员一是善意劝导、正面引导,让患方走上正规渠道解决纠纷;二是多次开展死者家属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打开心结;三是引导患方多方面咨询,对孩子死亡原因有正确的认识。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引导和劝导,主动做好患方思想工作,使其走上了正规的解决途径。最后,调解员始终坚持宣医普法,坚持依法依规解决纠纷,不但要做到案结事了,最终达到“人和”,圆满化解纠纷的目标,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了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