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夏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夏某,男,2001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分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2018年1月15日,夏某到分宜县司法局报到,考虑其未成年,且在县城就学,决定由其就读学校所在镇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夏某是家中独子,2016年12月20日晚,就读于高中的夏某与同年级学生黄某发生矛盾,遭到黄某等人殴打。12月28日晚,夏某召集数人在学校篮球场上对黄某进行报复,致使黄某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夏某犯罪被判处管制后,陷入了极度自卑的情绪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2018年1月15日,夏某父亲陪同其到县司法局报到入矫,并向工作人员表达了他对儿子心理状态的极度担忧。工作人员按照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没有公开对夏某进行入矫宣告,并对其矫正档案管理作了保密要求。在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时,均采取单独个别教育,严格遵循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根据其心理特征、行为特征,采用其易于接受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搞说教,提高了思想、法制、道德教育的效果,也帮助其充分认识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后果。 (二)进行社区矫正差别化管理教育 工作人员针对夏某入矫时仍在就学,年纪较小,心理较为脆弱,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而且其在校表现一直较好,其犯罪主因是被人欺负后产生报复心理所致等情况,制定了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落实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顺利回归社会。考虑到夏某在县城中学读书,且学习任务繁重,到居住地乡镇矫正路途较远,极不方便落实各项监管规定,县司法局将夏某的日常管理工作从居住地交由其就读学校所在镇的司法所具体执行,既保证了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差别化要求。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夏某每月须参加8小时的社区服务。由于夏某仍是在校学生,如果穿上印有“社区矫正”字样的服装参加社区服务,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司法所批准其可以穿便装参加社区服务,同时允许其根据学校的安排,调整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这种不拘泥形式,注重实施效果的措施,不仅帮助夏某培养了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了沟通交流能力,更增强了夏某的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夏某年轻气盛,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社会谅解、不受歧视等特点,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县社区矫正中心聘请县人民医院心理医生参与对夏某的教育帮扶,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掌握其心理和情感变化,做到对症下药,帮助其调整心态,树立信心,积极融入班级的集体活动。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还与夏某建立微信好友,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帮助其明确身份,正确定位,排解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恢复心理健康,顺利平安地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针对夏某的特点,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社工、班主任老师和夏某的父亲组成的帮教小组,对夏某实施全方位监管帮教,较好地落实了定期报到、请销假制度、手机定位、个别教育、社区服务等措施和任务,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夏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为日常考核,季度考评、年终考评奠定了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对夏某的教育矫正工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与夏某的班主任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研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夏某的教育矫正,一方面要求其参加学校举办的法制法规、文化道德教育学习活动,另一方面,在周末时,组织其参加社区的教育活动,增强夏某的社会责任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特色的服务和关怀,夏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表现良好,2018年9月8日,已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本案例中,工作人员牢牢把握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帮扶,做到注重实效,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将其日常管理从居住地司法所移交学校所在地司法所,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特色服务和关怀,切实解决其就学与社区矫正之间的矛盾,教育改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