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宜兴市对开设赌场罪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依法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女,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及实际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2022年9月2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曹某某于2022年10月11日到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2年11月1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核查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警示信息时发现曹某某的定位轨迹于2022年11月14日分别出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和无锡市滨湖区等多地,随后要求其立刻前往司法所接受询问调查,曹某某承认不假外出。 (二)提请给予训诫情况 2022年11月18日下午,受委托司法所召开专门会议对曹某某不假外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及处罚措施进行合议,合议会议后向宜兴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给予曹某某训诫,并上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1月25日,宜兴市社区矫正机构经过合议,批准对其进行训诫,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11月25日,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互帮共建民警和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对曹某某宣布训诫决定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今后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由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 (四)矫正方案调整情况 曹某某在受到训诫处罚后,司法所立即对其矫正方案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上调其矫正管理等级;二是加强节假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化核查频次,增加夜间排查频次;三是强化开展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加强请假外出相关规定的教育,督促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要求其对相关错误行为进行彻底反思和认真检讨。 (五)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因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受委托司法所经过合议,建议对曹某某提请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填报《社区矫正使用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宜兴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宜兴市社区矫正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核,于2022年11月26日批准对曹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3月8日,出具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于当日为曹某某配备电子定位装置。 (六)警示教育情况 宜兴市社区矫正机构将曹某某因未假外出受到训诫处罚的情况,在社区矫正中心和受委托司法所进行了公示,并在全体矫正对象中进行相关警示教育,提醒社区矫正对象深刻认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时刻牢记社区矫正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注解】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假外出的情况,之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进行训诫,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法律适用正确、执行程序公正。社区矫正机构还将此案例在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警示教育,起到了敲警钟、明纪律的效果,切实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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