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化名),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201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8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收到了钟楼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6年8月25日,黄某某到钟楼区司法局报到,钟楼区司法局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向其发放钟楼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与其签订钟楼区移动定位监管告知书、接受移动定位监管保证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对其进行初次谈话。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8月30日,西林街道司法所为其建立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其母亲为成员的“6+1”矫正小组,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要协助对黄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黄某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其母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也是其监督人,要随时跟社区矫正工作者汇报黄某某的日常生活工作状态。 为给黄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向黄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一定的认识,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期限;宣告了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犯罪人员,其犯罪动机、行为表现、危害程度、个性特点等各不相同,刑罚执行工作必须根据各自的犯罪成因精准施教,才能得到教育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黄某某犯罪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故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同时通过走访,对他们的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其犯罪的症结,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有效修复被其损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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