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92年12月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2017年12月21日,朱某某到徐州市贾汪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朱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专职社工、社区民警、村委会治保主任、朱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朱某某入矫后,司法所通过分析认为朱某某犯罪与法律知识欠缺、认识片面、行为冲动有重要关系。司法所以增强认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为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加强对其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朱某某每周一次电话报告其思想动态和活动情况,每月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并按要求每个月两次书面汇报思想认识及学习教育情况。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朱某某入矫宣告执行后三个月为严格管理对象,对其严格教育管理,增强其在刑意识和身份意识。三个月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司法所经过评估,报区司法局决定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普管管理。转入普通管理以来,朱某某认罪服法,态度端正,工作认真,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较好。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朱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使用管理规定。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结果显示,朱某某能够按照要求携带使用定位手机,未发生人机分离违规行为。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通过电话沟通、查看定位轨迹、定期走访与不定期入户、深入朱某某工作场所与其面谈、与矫正小组成员谈话等方式,了解其生活情况、心理状态、行为轨迹等。 (七)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添加了朱某某的微信,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微信群,平时通过微信实时了解朱某某位置、思想、动态等。工作人员还经常发布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的通知、教材等,并普及一些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常识,有效辅助了对朱某某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朱某某真心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主动汇报思想,参加社区劳动,与家人相处融洽,表现良好,从入矫之初冲动易怒的“不良少年”变成了遵纪守法、孝亲敬邻的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该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朱某某思想认识、行为性格和犯罪原因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监督管理,针对性实施矫正方案,促其以积极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重塑自我,逐渐融入社会,取得较好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