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男,1954年9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进贤县,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日至2017年于2018年5月1日止。黄某于12月5日到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由进贤县某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执法中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刚开始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到执法中队汇报思想,听从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管理,但后来其认为自己年纪大,腿脚又不方便,且又不会出去,仅仅在家做点杂事,不需要管理这么严。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定位手环故意不充电等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为此,执法中队对黄某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电话不能关机、停机,定位手环要及时充电。黄某胜口头表示遵守,但行动上仍然存在态度懒散、敷衍现象,不能保证电话联系的畅通。 2018年1月15日,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拨打黄某电话,无人接听,于是联系村委会干部通知黄某,要求其到司法所进行指纹签到,但村委会干部反映也找不到黄某。1月19日,黄某自行过来报到,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并告知其电话一定不能关机、停机,且定位手环一定要及时充电,如再出现状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之后一星期,黄某仍然屡教不改,电话还是停机状态,且定位手环也没有充电。 2.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矫正执法中队工作人员通过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调取资料,2018年1月份黄某未按规定进行指纹签到。结合黄某之前经常出现的电话停机、定位手环不充电、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月31日,执法中队向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建议给予黄某一次警告处分。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看了江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上黄某指纹签到情况,黄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31日,执法中队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处分。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日,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责令黄某前来报到,告知对其予以警告处分一次,并对其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本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又与黄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黄某多次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在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有些钱是借亲戚朋友的,快过年了怕亲戚朋友过来要债,手机坏了又买不起,就正好停机算了,认为反正自己都在县里,不会外出,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环也没太重视,就一直没充电。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和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月9日,执法中队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公布了对黄某的警告处理决定,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震慑作用,增强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也能更加严格地遵守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小结】
本案例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此案例中的黄某曾告诉工作人员,他十分感谢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让他悬崖勒马,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迷途知返,痛改前非。及时处理违规行为,适时敲敲警钟,既是工作职责所在,也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挽救,避免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