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8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如皋市,居住地为南通市崇川区。2017年12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7年11月17日,杨某到南通市崇川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教育管理。 杨某大学毕业后到泰州市某船厂从事船舶设计工作,利用业余时间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时尚酒店,后经营不善拟转让他人,但因消防隐患,相关证照被吊销,为能顺利转让,杨某伪造了相关证照。被判处刑罚后,杨某回如皋市接受社区矫正,失去了原有工作,且因酒店经营与同案犯王某产生经济纠纷。杨某生活一时陷入困境,身心压力巨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杨某入矫后因辞去了原有工作,无所事事,考虑杨某家庭负担重,长期失业会使其在自暴自弃中越陷越深,于是在个别教育谈话时建议杨某再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杨某大学学的是船舶机电系统设计专业,但动手能力不强,希望能学习机电维修技术,司法所联系劳动部门,推荐其参加机电维修技术培训班学习。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找杨某进行个别谈话,在谈话中杨某表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希望能找一份与船舶制造维修相关的工作。在司法所的帮助下,杨某获聘南通某船舶制造公司机电设计岗位,每月能有5000余元的收入,但工作地点在海门市开发区。 (三)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杨某家庭实际困难,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民政、人社等部门了解最低生活保障申领条件、流程,经多方咨询,杨某虽有困难,但达不到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司法所为其申报了临时求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走访时为其带去了粮油等生活物资,让杨某深受感动。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开展帮扶情况 杨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依法对其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心理疏导,定期谈话教育,激励杨某积极面对生活。针对杨某需到海门市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帮助联系海门市司法局协调居住地变更相关事宜。 (五)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崇川区“阳光教育学院”加强对杨某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杨某先后学习了日常刑事案例分析、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个人修养等方面的内容,增强了法律观念,提高了个人修养。 (六)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杨某入矫时与同案犯王某存在经济纠纷,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司法所联系驻点律师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经法院调解,王某答应偿还所欠杨某的债务,最终王某一次性付给杨某10万元,其余8万元分三期偿还,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杨某走出经济困境。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杨某顺利找到工作,在思想汇报中杨某感谢司法所给予其的极大帮助与支持,表示将会永远铭记于心,并通过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用心观察,分析研究,用真心、爱心、细心、耐心为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适应性帮扶,使服刑人员真心悔罪,坦然面对人生,积极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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