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20时48分许,万某驾驶赣C3MS9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塔吊配件沿宜慈公路由宜春往慈化方向行驶,因连续弯道长下坡,导致车辆制动失效侧翻碾压正在路边执行警戒任务的辅警易某(张某丈夫),造成易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日,因赔偿事宜,张某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受理并依法指派了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宋律师承办此案。 宋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经调查取证,证实肇事车辆属于宜丰县某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而万某为公司职工,公司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21年11月20日,宋律师代张某等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 。 宋律师经过分析研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受害人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三)公司不能以受害人家属获得工伤赔偿后不能再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我国法律没有确定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是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 2021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肇事司机万某当庭表示,其作为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公司运输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感到非常歉意,愿意给予张某等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援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等人各项损失117.9万元,肇事司机万某赔偿张某等人1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典型案件,案中最大的争议点为:一是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属工伤,在获得工伤理赔后,是否可再要求机动车交通责任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是否可获得支持。法援律师通过认真分析,合理提出四条法律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和保险公司认可,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张某获赔近120万元,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