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女,1970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接收情况 2020年7月14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关郑某某的法律文书后,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第一时间联系郑某某,核实其居住地情况。鉴于该对象法律文书完备,也符合管辖条件,司法局通知其报到,并将有关文书送达回执反馈法院。 2020年7月14日,社区矫正对象郑某某到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报到,司法局在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及郑某某本人的身份信息后,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将其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并告知其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司法局将郑某某已报到的情况通知给执行地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做好接收及入矫宣告准备并及时反馈情况。当日,郑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郑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辖区民警、社工和其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郑重的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郑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宣告了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着重强调了有关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郑某某当场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日常管理实施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了对郑某某的丈夫、村干部、邻居的谈话,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情况、人际关系、邻里关系、一贯表现以及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工作人员了解到郑某某家庭经济拮据,夫妻均无收入,经济困难;同时,郑某某患有小儿麻痹症,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身体情况欠佳。此外,郑某某夫妻俩在本地无自有房屋,长期借住在其弟弟家中。 鉴于郑某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执行地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免除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同时将每月到所报道更改为由司法所每月走访、不定时视频谈话等,确保能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心理动态。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主要目的是感化、教育和改造社区矫正对象。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犯罪事实等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矫正监管措施,做到一人一方案。本案中,郑某某因患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同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司法所一方面加强对郑某某法律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结合其遇到的实际情况,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为郑某某排忧解难,鼓励其树立阳光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帮助郑某某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