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熊XX,男,1943年7月9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文盲,捕前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5月5日,经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2010)垫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该犯于2011年6月16日投入凤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4月,重庆市凤城监狱开展清查老病残罪犯专项活动,发现四监区罪犯熊XX已年满六十五周岁,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且获得一次日常记功的行政奖励。2013年8月,该犯余刑不足两年,向监区写出假释申请。监狱在对其儿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后,向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重庆市垫江县司法局发出了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对该犯是否适用假释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重庆市垫江县司法局经调查后认为,罪犯熊XX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适用假释。 2013年8月26日,经重庆市凤城监狱四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熊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系老年犯,建议依法对罪犯熊XX提请假释。同日,经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熊XX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熊XX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3年9月5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熊XX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13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熊XX报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熊XX在服刑期间,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3年9月1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熊XX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熊XX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熊XX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3年9月17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熊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熊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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