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江苏省宜兴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倪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倪某某,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倪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2021年12月6日,倪某某到宜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及时建立矫正小组 倪某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报到后3个工作日内,司法所与其所属社区社居委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倪某某母亲签订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矫治,社区负责及时掌控倪某某的日常动态和行为表现,社区民警负责对其进行思想转化和教育谈心,倪某某母亲负责亲情转化和家庭支持。 (二)积极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在入矫谈话和评估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倪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犯罪给他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的消极和情绪的消沉,并因此产生了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抵触情绪。综合以上情况,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为倪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开展就业帮扶,根据倪某某自身文化程度和特长优势帮助其就业,从根源上解决经济问题。三是开展心理健康辅助,帮助其端正认知,消除负性情绪,正确对待和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三)严格实施分类管理 在倪某某入矫初期,工作人员察觉其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不愿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遂将其定为严管等级,要求“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对其的电话汇报、当面报告和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时间规定,要求其及时汇报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等。直至倪某某三个月内各项考核均为合格后,才调整其管理等级。 (四)认真开展信息化核查 倪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为其配备了电子定位设备,每日不定时的进行信息化核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日常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并实时掌控其行踪轨迹。 (五)精准把握走访时机 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定期走访和不定期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精准把握走访时机,充分发挥实地走访效果,准确及时了解其工作和生活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加大了实地查访的力度,从而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他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防患于未然。 目前,倪某某能够严格准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参加教育矫正,并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解决了经济问题,情绪稳定,心态平稳。

【案例注解】

本案法律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二十四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犯罪成因、家庭和工作等情况,通过宽严相济的监管措施,在强化倪某某法律法纪意识的同时,从其现实困难入手,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从而引导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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