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姐弟关系。母亲卢某某今年86岁,目前在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因为家庭内部矛盾,自20年前父亲去世后,李某乙就再也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也没有给过母亲赡养费,长期以来,母亲由李某甲照料赡养。为此,李某甲数次联系李某乙,告知其母亲的情况,要求李某乙回家看母亲并支付赡养费。李某乙一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后来索性避而不见,失去联系。近期,母亲卢某某病重住院,李某甲实在无力独自承担医疗费,所以希望能够采取法律手段要求李某乙支付赡养费。 李某甲到南昌市东湖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考虑到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存在诉前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启动“援调对接”机制,在征得李某甲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至东湖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进入人民调解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乙应该支付多少赡养费?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调解员首先与当事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住所地居委会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并组织调解。 经全面调查,调解员基本掌握了事情经过。李某甲,现年61岁,系家中长女,目前退休在家照顾母亲卢某某。李某乙,今年59岁,离异,常年在厦门务工。几十年前,母亲卢某某让年纪尚小的李某乙下乡插队,而让学习成绩较好的李某甲留城上学。李某甲后来考上大学,毕业后顶替了父亲的工作。为此,李某乙对母亲卢某某和李某甲有了怨恨。后来李某乙因为单位改制下岗去广州打工,期间工作生活皆不如意,加上其他的原因,李某乙内心的不满与怨恨日益加重,逐渐不联系父母和李某甲。李某甲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不久李某乙将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便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卢某某。此后,李某甲便负责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直到目前。 调解员联系远在厦门的李某乙,劝说李某乙能够抽空回来参加调解,李某乙答应过两天就回来,调解员开始组织第一次调解。当日,李某甲早早来到调解室等待,调解员便联系李某乙,谁知李某乙的手机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正在通话中,调解员和李某甲等到下班都不见李某乙的身影。第一次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联系说服李某乙。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工作,李某乙再次答应一周后参加调解。 第二次调解当日上午10点,李某乙来到调解室。见到了20多年未见的弟弟,李某甲非常激动,失声痛哭,而李某乙则是一脸严肃,面无表情。调解员当即招呼双方当事人坐下,正式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让李某甲表达诉求和理由。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去医院看望母亲,尽快回到南昌工作,方便照顾母亲,并且共同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李某乙听完,情绪顿时激动,大声陈述之前父母过于偏心李某甲,自己没有得到父母足够的关爱与支持,姐姐李某甲也不关心自己,在遇到困难时也不提供帮助,并举出了种种事例。李某甲则是一一反驳,称父母和自己没有忽视李某乙,李某乙经历的很多事情既有时代的原因,也有李某乙前妻从中挑唆的原因,双方随即陷入争吵。 因双方有着严重的心里隔阂,暂时无法冷静地正面沟通交流。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先单独做李某乙的思想工作,从中华传统孝道的角度出发,指出现在老母亲生病住院,这么多年来可曾给过多少钱?可曾做过几次饭?心里头可还有这个母亲?建议李某乙换位思考,人都会有老的时候,不要等到“子欲孝而亲不待”的时候才后悔,尽子之孝刻不容缓,趁老人家健在尽尽孝心,不要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况且两姐弟共同赡养一个老人并不会给自身的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接着,调解员又援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通过调解员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教育,李某乙认识到自己20多年来对母亲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的做法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态度有所松动,最终放下心里包袱,表示愿意配合解决当下问题,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支付赡养费。 重新回到调解桌前,李某甲提出,先统计母亲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扣除母亲的退休金,不足部分由李某甲和李某乙平摊。经计算,要求李某乙每月支付母亲2000元费用。李某乙表示过高了,自己在外打工不容易,收入不高,还要缴纳社保等,无力承担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李某甲则认为,每月2000元已经是最低的了,自己这20多年来照顾母亲花费的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况且李某乙还背着自己得了父母的房子,按道理本来是要多出一点的。考虑到姐弟关系,不愿意计较过去的事了。李某乙再次激动,表示房子是自己出钱给父母参加房改的,本来就是自己的,跟李某甲没有关系。双方再一次陷入争吵。 调解员向李某甲分析了李某乙目前的年龄、婚姻、学历、工作、收入等情况,使其意识到李某乙目前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并且在“上山下乡”和工作问题上,李某甲比李某乙享受了更好的待遇。李某甲表示愿意弥补李某乙,自己多承担一部分,要求李某乙承担1200元,李某乙同意,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调解,李某甲、李某乙最终达成了如下赡养协议: 1.李某甲照顾母亲的生活. 2.李某乙每月不少于一次回家看望母亲,并每月支付赡养费用1200元。 一个月后,调解员进行了回访,得知该协议得到了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是在双方当事人有着较深的积怨和隔阂之下发生的,双方都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都认为自己占据着“道理”这个制高点,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使当事人双方卸下心里包袱,重新唤回双方的亲情认知。 调解之前,调解员前期准备工作扎实,不打无准备之仗,调解过程中采用各个击破的方法,情、理、法并用,以情感劝导为主,法律威慑为辅,触及当事人灵魂,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从而打开心结,尝试去谅解对方,最终成功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