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75岁高龄的李某某从家中侧门走出去的时候,因不慎踩进了一道宽约15厘米的土沟中摔倒在地,导致李某某无法自行站立起来。李某某家侧门处宽约15厘米的土沟是魏某所在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挖掘的,是用于将水管埋入地下。李某某的儿子王某发现其母受伤后,第一时间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检查,并通知施工队负责人魏某一同前往。经医生诊断,李某某情况很不乐观,但由于李某某年纪较大,不适宜进行手术治疗,只能采用保守疗法。王某听从医生的建议,在李某某情况稍好转之后就将其接到家中,由李某某的三个儿媳轮流护理。在李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魏某主动缴纳了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在李某某回家后的两个月里,王某作为李某某的委托人与施工队负责人魏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但双方已经协商了数十次,都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遂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因行动不便,李某某委托儿子王某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经过了解相关情况,某镇人民调解员委员会调解员确认:王某与魏某对于李某某摔倒的经过并无争议,只是在魏某所在的施工队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有着很大的分歧。对此,调解员并不着急向双方解释其中的利害关系,而是决定先听听双方的看法。王某认为,其母李某某之所以会摔倒受伤,完全是由于施工队在暂停施工的时候没有在土沟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王某称其母现在只能每天躺在床上且身边不能离开人,目前是由其母的三个儿媳轮流进行护理,但由于每个家庭都需要工作挣钱和照顾小孩,导致全家人都因此事身心疲惫。因此,王某认为施工队应该负主要责任,赔偿其母李某某后期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至少6万元。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后期因本次摔倒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施工队负责人魏某则认为,施工队挖的土沟宽15厘米,深也仅有10厘米,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会有任何的危险,而且挖掘的地点在李某某家侧门边的巷子里而不是李某某家的正门口。李某某会摔倒极大一部分原因应该是其子女们疏于照顾。因此,魏某认为让施工队负主要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施工队在事情发生后也积极垫付了2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最多只能再拿出2万元做为人道主义补偿。 听完了双方的看法后,调解员首先对施工队的负责人魏某进行法律释明。调解员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无论土沟对于正常人来说是不是具有危险性,施工队没有在土沟附近设置明显的提醒标志,而李某某确实是因为踩到施工队挖的土沟而受伤的,施工队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今后施工队还要在村里进行施工,如果此事不能妥善处理,不吸取教训的话,对施工队的影响将更大。调解员接着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魏某对调解员的说法表示认可,愿意增加赔偿金额。 调解员紧接着又对王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明施工队是应该对李某某的受伤负责的,但是考虑到李某某年事已高,子女在平时生活起居方面确实是负有抚养和照顾的责任,因此并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归于施工队。接下来,调解员又向王某透露魏某已经有所退步,并劝解王某也应该适当进行让步,好好解决此次纠纷。如若真的走法院诉讼这条路,不仅时间长,而且由于魏某前期积极配合垫付医药费,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达到王某的预期。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双方的态度都有了一定的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都站在对方的角度结合实际情况想一想,经过调解员的积极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都作出了让步,很快达成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王某与魏某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书: 1.魏某作为施工队的负责人全权处理此事,王某作为李某某的委托人全权处理此事; 2.魏某一次性赔付李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有关费用合计人民币55000元(包括之前已经垫付的20000元),由李某某委托人王某现场接收; 3.李某某与施工队因本次受伤引起的所有争议自签订协议时即终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产生纠纷; 4.本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且签订后立即生效。
【案例点评】
此纠纷时间跨度较长,且王某申请调解是因为私下里与魏某协商两月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委会在受理纠纷后,能积极核实纠纷情况,并了解双方的诉求,寻找调解此次纠纷的突破口,调解员首先通过分开调解的方式对当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双方当事人的想法都产生了动摇,此时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通过讲情理、说法理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金额的差距逐渐缩小,最终达成一致,化解了此次纠纷。 调解员在此次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优势,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