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胸椎体骨折伤残等级及其与交通事故关联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8日,被鉴定人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徐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申请鉴定方对徐某胸11椎体骨折发生时间与本次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本身患有骨质疏松等疾病对本次外伤损伤结果的参与度(伤、病关系)有异议。法院委托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徐某的损伤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9-07-08门诊病历 主诉:外伤致腰腹部疼痛2小时。体检:腰背部触痛,活动受限;髋部触痛。CT:腰椎未见明显骨折;两肺纤维灶,左侧第2、3、4、5肋骨及右侧3、4肋骨皮质不规则。诊断:腰、腹部损伤;3、4肋骨骨折? 2.2019-07-09门诊病历 主诉:外伤致腰腹部多处疼痛1天。体检:腰部压痛,活动受限;髋部触痛。胸部CT及三维重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形态不规则,考虑陈旧性骨折。诊断:腰部损伤,腹部损伤;陈旧性肋骨骨折。 3.2019-07-10至2019-07-19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致腰背部疼痛2日”入院。既往史:有外伤致肋骨骨折病史。2日前被车撞伤,当即感腰背部疼痛,腰部活动受限。1日前在我院急诊,行腰椎、盆腔CT检查:腰椎未见明显骨折。一般镇痛治疗,效果不佳,现自觉腰腹部疼痛加重,伴有轻度腹胀。专科检查:神清;右侧腹部压痛,全腹无反跳痛;脊柱无畸形,腰部因疼痛活动受限,下胸椎有叩痛。四肢肌力正常,肌张力正常。2019-07-11CT:胸11椎体压缩骨折。MRI: T11椎体压缩性骨折,L3/4、L4/5、L5/S1椎间盘突出。诊疗经过:入院后予卧休、消肿、止痛、促创愈合等治疗。现恢复可。出院诊断:胸11椎体压缩骨折,胸腰椎退行性变,L3/4、L4/5、L5/S1椎间盘突出;腰、腹部损伤。 4.2019-08-24门诊病历。 主诉:胸椎骨折一月余。体检:脊柱无畸形,腰背部触痛(+)。诊断:胸椎骨折。 5.2020年11月10日骨密度检测报告:Comment:T≥-1.0,骨量正常;-2.5<T<-1.0,骨量减少;T≤-2.5,骨质疏松;T≤-2.5伴骨折,严重骨质疏松。DXA Results Summary(检查结论):T11:T-score(-3.2);T12:T-score(-4.7);L1:T-score(-5.5);L2:T-score(-5.7)。Total:T-score(-4.9)。T-score为骨密度值。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徐某进行法医学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步入检查室,检查合作。脊柱生理弯曲存在,无歪斜,胸腰椎体处压痛不明显,腰部活动尚可,双下肢运动感觉正常。 2019-07-08、07-10胸部CT片×11张,2019-07-11、2019-08-19胸腰椎MRI片×2张(连云港市某院,片号:190708129):2019-07-08胸部CT轴位片示:胸11椎体前缘出现“双边征”伴骨皮质不连续,骨皮质结构紊乱伴密度增高,提示椎前缘骨皮质嵌顿,三维示骨皮质翘起。2019-07-11MRI示胸11椎体骨髓水肿,骨皮质不规整。提示新鲜骨折。胸11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 2019-08-24,胸腰椎正侧位片、CT片(连云港市某院,片号:190824):胸11椎体楔形变,压缩达1/3以上,椎体内骨小梁、骨皮质不连续。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介绍、病史文证、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徐某胸11椎体骨折发生时间,与本次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 徐某于2019年7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多次门诊就诊,第三天住院治疗。病历记录:伤后腰背部触痛,活动受限;髋部触痛。说明腰部存在外伤。2019-07-11胸部CT、MRI均证实胸11椎体为新鲜骨折。故分析认为:徐某胸11椎体骨折发生时间于2019年7月8日交通事故时间相一致,系本次外伤所致,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徐某本身患骨质疏松等疾病与本次外伤的损伤结果的参与度(伤病关系)分析: 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常见的全身性骨病,以单位体积内骨量减少及骨微结构改变为特征,多见于中老年妇女和老年男性。骨质疏松的严重后果为发生骨质疏松性骨折(脆性骨折),即在受到轻微创伤时或日常活动中即可发生的骨折,以脊柱、髋部和前臂为好发部位。 被鉴定人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64周岁女性,是骨质疏松好发年龄。胸部CT片可见“双边征”,骨皮质密度减低,提示骨质疏松,骨折愈合差。2020年11月10日行骨密度检测结果:骨密度值均低于正常值,说明被鉴定人徐某存在骨质疏松。 骨质疏松病,系长期慢慢形成的。当病情稳定时、可无临床表现;但当骨质疏松病致骨折脆性增加到一定程度,受到轻微外伤作用力时,就能发生骨折。被鉴定人徐某自身存在骨质疏松疾患,2019年7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轻微外伤即可致骨折。故本次外伤在原有的骨质疏松病基础上造成胸11椎体骨折,且压缩1/3,构成人体损伤残疾十级,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损伤后果。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4.3,本案被鉴定人徐某伤前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病,本次外伤致胸11椎体骨折,构成人体损伤残疾十级的损伤后果,系本次外伤与自身骨质疏松病共同作用所致,作用力大小难分主次,考虑本次外伤为同等作用(外伤参与程度拟为45%-55%)。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胸11椎体骨折系在其自身骨质疏松基础上遭受本次外伤所致,外伤为同等作用(外伤参与程度拟为45%-55%)。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