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李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女,29岁。孕32周(+1天),在家中发现出血症状,于2021年2月某日入乌海市某医院产科就诊。经各项检查诊断为:胎盘早期剥离;先兆早产不伴分娩;重度子痫前期。当日17时,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取出一体重1400克活体男婴,无窒息,手术顺利。因该婴儿属早产儿,出生后急转入新生儿科,至今仍在新生儿科持续治疗中。李某某认为就患儿早产这一结果,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随后共同向乌海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某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医疗纠纷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并查阅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李某某表示,其孕期检查一直在该医院进行,前期在该院产科门诊进行孕期检查后,检查报告显示血压:149/101mmhg。检查后,李某某向主治医生主诉其浑身肿胀,腹部有坠感,手指发麻。当时医生只是告知这些症状属于孕期正常症状,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也未告知存在风险,未能对后期孕妇重度子痫症状进行及时干预和治疗,导致新生儿早产。李某某要求医院就患儿早产这一结果给予400000.00元赔偿,院方认为,李某某入院后,医院的诊疗及处置并无违规,不同意赔偿。 针对本案实际,调解员告知双方,分清有无责任是确认是否赔偿的依据,为判断责任有无和大小,建议进行医学鉴定。最终,经调解协商,医患双方同意由包头市某医学会对李某某与乌海市某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做出医疗事故鉴定。2021年6月某日,包头市某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孕妇胎盘早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调解员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对其内容进行说明,医方表示要与科室研究后回复结果。调解员见医方存在疑虑,便及时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院方表示对鉴定结果无意见,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计算标准,调解员提出院方应给予李某某35923.00元的经济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医患双方均表示对此鉴定结果和赔偿金额不持异议,并同意以该鉴定结果为基础接受调解。至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得已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院方一次性支付患者李某某35923.00元的经济补偿; 2.李某某承诺本次纠纷一次性终结,今后不再向院方提出任何要求。 签署协议后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在司法确认后,调解员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了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双方告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患者家属提出的诉求,积极联系院方,找出本案纠纷的症结点在于此次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明确提出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充分告知医患双方鉴定结果带来的利弊,从而使医患双方都能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并且都对鉴定结果不持异议,为调解本案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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