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汤某某涉嫌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汤某某,男,199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同田乡,其于2019年10月26日白天,在同田乡农贸市场江某超市,趁店主江某不备,偷偷溜进店内并躲在店内四楼房间,至夜晚9时许独自窜至一楼超市进行盗窃,在盗窃13条香烟、1包槟榔、1瓶阿萨姆奶茶和77元零钱后逃离现场。经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等价值2492元,被盗物品共合计价值2569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由其父陪同一起到店主江某处赔礼道歉,将被盗香烟等物归还并支付900元作为赔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汤某某经江西民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20年9月23日,汤某某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4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起诉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向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江西省丰城市法援中心立即指派本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蔡晓辉担任被告人汤某某辩护人。 蔡律师接受指派后,迅即开展工作,会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亲),认真作好会见笔录,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形成了辩护思路。 2021年1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人。(二)被告属坦白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四)被告人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定程度减轻本案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考虑以上诸多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给予从轻判处,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依靠自己劳动致富,不能有非分之想,不能贪法外之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盗窃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虽然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有权取证和举证,但其难度非常大,在实践中,可尽量从起诉案卷材料中找出辩护事实和辩护证据。办理本案一是吃透案情,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对案发前无前科及案发后退赃赔偿均加以充分考虑。二是讲清要点,辩护观点简洁明了,清晰确定,避免信马由缰,主次不分,更不能本末倒置,不知所云。三是取得效果,在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基础上,竭尽所能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轻罪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刑事辩护人的唯一宗旨和终极目标。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没有判处有期徒刑和实刑,较好达到了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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