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在重庆市江津区,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因容留卖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由于王某某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月3日,由法院工作人员带王某某本人到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某离异,和女儿、儿子一起生活,哺乳儿子已经八个月有余。自入矫以来,王某某一直比较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直至2019年2月19日,她因个人债务问题,没有经过司法所和司法局的同意擅自离开南京前往常州,其行为已经违反关于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走访力度,因王某某在哺乳期,为了核实孩子哺乳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本人及其前夫。经过家庭及社区走访,了解到王某某平时就待在家里照顾孩子,如要外出,会事先把奶备好,把孩子送到自己姐姐那。姐姐建材店要是忙起来,她也会去帮忙。 (二)调查取证情况 入矫时鼓楼区司法局给王某某佩戴电子腕带,以便随时掌握她的行踪,她的电子腕带一旦停电或者腕带松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及时打电话告知她及时充电并带紧腕带;司法所在每月的走访活动中,向其邻居与亲人了解到,王某某确实生育了一名男孩并自己带在身边照顾,哺乳至收监。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司法所向鼓楼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由区司法局社矫局局长、司法局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过合议,鼓楼区司法局依法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鼓楼区司法局在提请收监执行的过程中自觉接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反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已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为了确保王某某能顺利收监,司法所在王某某收监的前两个月,告知其不能再怀孕,4月12日上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鼓楼区司法局挂职民警和鼓楼区矫正局局长到司法所依法对王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看守所。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全程协助、监督。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鼓楼区司法局到司法所监督了相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被收监执行以后,司法所组织辖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警示大会,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珍惜眼前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遵纪守法,时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通过王某某被收监执行的案例,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意识到在日常监管中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要提高警惕,特别是重点人员,要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沟通谈话,随时掌握其行动轨迹及思想动态,及早的预防和发现问题。一旦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启动相关程序,防止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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