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肇东市,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6日,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委托扎赉诺尔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调查评估。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安排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对刘某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8年2月11日,扎赉诺尔区司法局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11日,扎赉诺尔区司法局收到了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判决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回执。 2018年3月12日,刘某到扎赉诺尔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派出所管区民警、居委会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对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刘某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引导其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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