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郝某,女,56岁。2015年1月下旬某日,因“发现甲状腺肿物1月余,确诊为恶性肿瘤2周”到乌海市某医院就诊。乌海市某医院结合相关检查报告,入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于3日后进行“甲状腺全切除+双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术”。2015年4月,郝某在某肿瘤医院行131碘化钠全身扫描时,被诊断为:甲状腺癌术后,颈部甲状腺组织残留。检查报告见: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后,右叶残余大小约0.4×0.5×0.4cm,内部回声均匀。2016年5月上旬某日,患者再次入乌海市某医院,诊断为:甲状腺术后、甲状腺肿物。入院当天,行甲状腺结节射频消融术,术后患者出现吞咽有异物感,饮水呛咳等不适症状。患方提出,院方为其实施的手术是“甲状腺全切除+双侧中央区淋巴结清扫术”,术后仍有残留,且院方医生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因此延误患者治疗时机,要求院方承担相应责任,就此形成纠纷。 2016年12月中旬某日,医患双方来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 经多次调解,因医患双方对后续治疗费用存在很大争议,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院方提出终止调解。2017年4月上旬,患方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过法院多次庭前调解之后,医患双方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患方撤诉。撤诉后,患方家属联系报社将其与医院的纠纷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因医院在致患者损害后,未能积极处理,且不承担责任。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医院倍感压力,同时患者家属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投诉。2019年1月上旬某日,市卫健委委托市医调委联系医患双方争取再次调解,尽快解决此起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受理此起纠纷后,安排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针对纠纷的特殊性,调解员重新对纠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梳理,通过翻阅病历材料和陈述材料、及多次去医院走访以及与患者家属沟通,详细了解纠纷的原委后,找到了纠纷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此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未实际发生,但患方主张院方支付此项费用。患方家属称咨询过相关医院手术费用较高,要求院方承担。院方则主张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具体金额不确定,院方无法承担,可以在患者实际进行手术有了确定的金额后,再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由此可见,医患双方在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上存在很大争议,纠纷也历时5年终未解决。 第二日,市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代表召开调解会议。市卫健委医政医务科领导参加了此次调解会议。医患双方分别就纠纷情况和各自所持意见进行表述,同时明确表示同意再次通过协商解决。调解员适时向医患双方提出建议,先把已发生的前期赔偿费用确定下来,医患双方各自咨询后续治疗费用、了解手术费用情况后,再根据医患双方所提金额和各自态度进行协商。调解员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主要赔偿依据,同时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的规定,制定出赔偿方案。 在计算赔偿金额的过程中,调解员提出,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由于本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为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调解员在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时考虑到下列因素:第一,医疗事故等级。第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第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最终明确患者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具体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并依此作出理赔计算方案。参照此方案,乌海市某医院针对患者前期治疗已发生的费用,需向患者郝某赔偿8万元。调解员将理赔计算结果告知医患双方后,医方同意此方案。 此后,患者家属提出经多方咨询,患者后续手术费用大约13万元左右,且手术风险极大,要求院方一次性赔偿21万元解决此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院方不同意赔偿,那么二次手术就由院方出面联系医疗机构,给患者进行手术,术后一切风险由院方承担。调解员告知患者家属,由于对本纠纷已有2级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鉴定结果均为“4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所以在责任归属上无法支持完全责任。了解患方诉求后,调解员随即联系院方工作人员,告知患方诉求。医务科工作人员答复,根据鉴定结果计算前期已发生费用,不存在问题。对患者提出的13万元后续治疗费用不认可。院方能够接受的总赔偿金额在10万元左右。 调解进行到此时,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并未放弃希望,多次联系患者家属,建议患者家属应该把为患者治愈疾病、减轻痛苦放在首位,赔偿的问题只要有据可依,最终都会得到解决。如果通过积极治疗,患者身体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样既为患者减轻了病痛,又能为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提供依据。现在一味要求院方赔偿13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任何依据,达成共识的可能性不大。想要解决问题,拿出诚意才有协商的基础,降低诉求才能缩小差距,为协商解决创造有力条件。患者家属考虑后告知调解员,可以将诉求降至18万元来解决纠纷。此后一段期间,患方家属称患者病情加重,需到外地检查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再行解决。 2019年4月下旬某日,市医调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代表召开面对面调解会议,主要就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的确定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与医患双方协商沟通,劝导他们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早日解决纠纷,拖延下去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负担和压力,不仅费时费力,思想和精神上也受困扰。经劝导,医患双方均表示就后续赔偿金额可以互谅互让,打破之前的僵局。在掌握和了解到医患双方的态度后,调解员结合此前按照责任比例对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的金额,就医患双方对后续费用的数额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患方提出的13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折中考虑。医患双方在对已认可的8万元赔偿款的基础上,由院方再向患者赔偿后续治疗费6万元,共计赔偿14万元一次性解决此纠纷,医患双方表示都同意考虑该方案。 最终,患者家属同意医调委提出的补偿方案,院方也同意一次性向患者补偿14万元。
【调解结果】
2019年5月下旬某日,医患双方在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乌海市某医院一次性向患者郝某补偿人民币14万元,并在市医调委的监督下于当日付款完成。 2.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且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至此,历经5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医患双方均表示对此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调解员本着对化解矛盾的执着和热心,不断创新方法,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首先,找准纠纷争议焦点,理清调解思路,深入分析问题,引导群众明理、论理、服理,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依法拒绝无理要求。其次,在调解中抓住契机,适时向医患双方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和建议,找到医患双方利益平衡点,最终使医患达成一致共识。